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目前分類:台灣專利 (33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專利說明書申請以外文本提出之規定

眾律事務所 資深專利工程師 蘇伯元

2014-09-22

 

 

專利說明書申請以外文本提出之規定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簡介審查意見通知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2

 

前言

 

在逐項審查申請案後,如判斷有不准專利事由,將會發給審查意見通知,此時申請人必須據以申復答辯,以利於後續專利權之取得。根據專利審查基準,說明審查意見通知如下。

 

審查意見通知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1

 

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宣布,自10311日起,綠能相關技術專利將併入專利加速審查的第四個事由。一般專利申請案件約需29個月才能得到審查結果,故此新規定有助於漫長審查時間縮減至9個月內,將有利於綠能產業的專利優勢和提升競爭力;另外,美日中等國已將綠能專利併入加速審查,所以智財局此舉也符合世界潮流趨勢。以下針對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作說明。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發明專利說明書(三)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8-29

 

三、說明書的撰寫內容原則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使公眾能利用該發明之技術,而申請人能據以主張該發明的專利權而獲得實質上的利益。說明書理論上應載明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及符號說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簡稱可據以實現要件

  1. 1.      可據以實現要件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指說明書應使用明確用語且充分說明申請專利之發明,解釋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以該技術手段解決問題產生之功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備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的第三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內容,利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

專施22.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發明專利說明書(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8-29

 

二、說明書的載明事項:

4.發明內容:

(1).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

意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所要解決先前技術中所顯然存在或被忽略的問題和困難,不適合記載商業性宣傳詞句。

(2).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應明確且充分說明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發明專利說明書(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8-29

 

一、前言:

專利申請人申請發明專利,須準備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說明書應該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以作為普羅大眾參考用之技術文件。

二、說明書的載明事項:

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內容包括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及符號說明。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申請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明名稱。二、技術領域。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四、發明內容: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五、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六、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七、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發明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說明書得於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四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排列,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其生物材料已寄存者,應於說明書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申請前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並應載明國外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應包含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之序列表,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倘若以其他表達方式較為清楚者,亦能明確且充分表達申請專利之發明,滿足可據以實現的條件,則可不依上述之順序或方式撰寫。

  1. 1.      發明名稱:

說明書與申請書填寫的發明名稱應相同。

專施17.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2

 

一、前言

 

根據專利法,發明專利權範圍,是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因此,申請人具體請求保護的發明必須清楚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內。然而發明保護之範圍大小,直接與申請專利範圍相關,所以專利範圍之請求項的範圍越大,保護主張權利時越有助益但同時也可能因為範圍過於廣泛,容易抵觸先前技術而遭喪失新穎性;所以在不抵觸先前技術的條件下,可以擴大請求項範圍以加強保護主張發明權利。因此請求項」是用以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同時也為決定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提起舉發或主張專利權等的基本單元。

 

二、請求項之範疇與類型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淺談發明單一性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2

 

一、前言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發明專利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亦即具發明單一性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所以數個技術內容能否包裝於一發明專利以作申請,其辦別拿捏準則在專利法規上稱之單一性」。

 

二、單一性之概念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單一性案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2

 

一、前言

 

藉由發明單一性之案例說明,實際了解何謂包含兩項以上發明之一個總體的發明構思,可否作爲一件申請提出。

 

二、相同範疇獨立項之單一性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簡介優先權及優惠期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5

 

一、前言

 

優先權(right of priority)分為「國際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二種,無論是國際優先權或者國內優先權,後申請案能以基礎案或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主張優先權的話,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基準。

 

二、申請日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簡述發明之定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5

 

一、前言

 

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以發明專利,首先利用自然法則再進行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產生功效來實際解決問題。根據專利法逐條釋義(103.6.13)以下說明。

 

二、發明之定義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簡述專利申請之修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9

 

一、前言

 

專利申請人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發明專利時,所提出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在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時,依據專利法第43 條之規定,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下根據專利審查基準,簡述專利申請之修正。

 

二、修正之時機

1.          專利申請案經實體審查後,在發給審查意見通知之前。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簡述專利申請之修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9

 

一、前言

 

針對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或他因素提出修正時,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事項,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即必須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的,或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而能直接瞭解之。

 

二、申請專利範圍修正之項目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簡述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0

 

一、前言

 

被譽為安倍維新的日本安倍晉三政府,所執行的經濟政策之三支箭全力推行日本經濟再生,帶領日本景氣漸漸復甦中。而在今年6月經濟增長戰略會議中,更提出5年內希望將日本的技術力提升至世界第一的目標。更重要,希望藉由「專利審批快速通道」與外國智財局締結協定,透過方便迅速獲得專利之方式,鼓勵海外企業申請日本專利強化日本之產業國際競爭力。目前日本已與美國、中國、德國等28個國家簽署協定,簽署國家數目仍在持續增加。

台日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試行計畫,自1015月起開始實施且成效顯著,而103年已修正為增強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申請之修正案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9

 

一、前言: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和再審查發明專利的階段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二、修正案的限制:

1. 於審定前或再審定前為之。

2.申請人僅得以在通知之期間內修正。

3.修正申請專利範圍:(1)請求項之刪除。(2)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3)誤記之訂正。(4)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三、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三條和四十九條規定,於審查和再審查發明專利的階段時,申請人可以主動申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專利專責機關也可以依職權通知申請人在限定的期間內作修正。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申請案的分割申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3

 

一、前言:
實質上為二個以上發明,申請原核准之申請發明專利案在再審查審定前分割為二個以上專利

二、法律條文基礎:

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分割後之申請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原申請案以核准審定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三、申請案分割的條件與情況: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申請人於申請專利時,應遵守一發明一申請之原則,專利法第三十三條項規定:「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之二個以上的發明,申請人也可以選擇合併為一個申請案件來做申請。為使不符合單一概念之二個以上的發明,或符合單一概念而合併申請之二個以上的發明,可引用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實際上二個以上的發明申請分割,恢復一發明一專利的原則。申請分割的情況,大致上有幾種考量:

(一)申請專利範圍中包含有不符合單一概念的二個以上之發明。

(二)符合單一概念的二個以上發明,分割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案較為有利,尤其是當其中一個發明被核駁時。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年費的繳納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4

一、前言:

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後,須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或維護費,才會公告並授予專利權。擁有專利權期間,每年都得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權。

二、專利年費:

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新型或設計的專利權,並頒發證書;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而且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另從公開到公告之期間,依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有暫時性保護性質的補償金請求權,彌補申請人因早期公開制度使其發明內容解除秘密而公眾得以知悉,但不代表此一時間申請人已可行使專利權。專利權期限是從申請日起算;專利權發生效力是從公告日起算,是故,從申請日到公告日,不存在行使專利權的問題。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權期間者,在延長、延展期間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如果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給予專利權者,擁有排他效力之權利,即受國家法律保護。基於「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公平原則考量下,核准專利者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世界各國皆然。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華民國專利法的法定期間(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4

三、專利法規定的期間:(續)

專利法法律條文

起算點

期限

事由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華民國專利法的法定期間(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4

一、前言:
第十七條第一至三項規定:「
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遲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不受理。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前述條款,主要規範延誤專利法所規定的法定或指定期間所需承擔的後果。所謂法定期間指的是由法律(專利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指定期間指的是由專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受理指定的期間。
二、期間的計算:
專利法所規範的期間,通常是由事實發生日(例如公文函送達申請人或代理人)的隔日開始起算。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有關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是,若是計算專利權期限(專利權到期日),則由專利申請日當天開始起算,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當日起算。因此,在專利法規中,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所規定的專利權期限,都是從申請日當天開始算起。

三、專利法規定的期間:

專利法法律條文

起算點

期限

事由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4

 

一、前言

請求項記載務求明確、簡潔,除了明確保護發明專利技術特徵外、更可達到審查簡便、減少審查誤判之雙贏目標。以下針對連接用詞、數值界定方面之不明確記載作說明。

 

二、使用「除…之外」、「非…」或類似負面詞性用語。

為了迴避先前技術,可能會採用負面詞性用語,但卻造成請求項之特定技術領域不明確。以下舉例解說:

 

(1)   若說明書與實施例中無揭露,則請求項不可使用「非…」。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