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說明書(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8-29
二、說明書的載明事項:
4.發明內容:
(1).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
意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所要解決先前技術中所顯然存在或被忽略的問題和困難,不適合記載商業性宣傳詞句。
(2).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應明確且充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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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解決問題獲致功效所採取之必要技術內容與特徵。
(3).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以明確、客觀之方式敘明實現發明之技術手段及其所有技術特徵所直接產生的有利技術效果,並說明為達成發明目的,技術手段如何解決前述之技術問題,以為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
發明功效指的是以產量、品質、精密度、效率、產率的提高,能源、材料、製程的節省,加工、操作、使用上的便利,環境污染的防治及有用特性的發現等達成目的。機械或電機領域的發明功效為以發明的結構特徵及作用方式達成目的;化學領域的發明功效則是藉其有效的實驗條件及方法所測得的實驗數據達到目的。
5.圖式簡單說明:
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有多幅圖式者,應就所有圖式說明之。
6.實施方式:
實施方式(embodiments)為說明書的重要部分,詳細說明申請專利之發明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實現發明的較佳方式或解決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手段,必要時得以具體實施例(examples)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詳細說明技術特徵之內容,引述先前技術文獻或說明書中之其他段落,與先前技術有區別的技術特徵及附屬項中的附加技術特徵,以便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無須過度實驗的情況下,即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對於發明的物品,應詳細敘述其機械構造、電路構造或化學成分,並詳加說明組成該物品的元件與元件之間的結合關係。對於發明的物品若是可作移動、轉動或運動者,應詳細敘述其作移動、轉動或運動的過程或操作步驟。對於所發明的方法,應詳細敘述該步驟,以不同的參數或參數範圍表示其技術條件。
倘若該項發明技術手段簡單,或者在技術手段中之說明已經可以實現要件的話,則沒有必要再敘明實施方式。
實施例是舉例說明發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原則上應符合可實現要件及支持申請專利範圍所涵蓋的技術手段。
7.符號說明:
有圖式者,應依圖式之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
參考資料:
1.中華民國專利法。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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