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2
一、前言
根據專利法,發明專利權範圍,是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因此,申請人具體請求保護的發明必須清楚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內。然而發明保護之範圍大小,直接與申請專利範圍相關,所以專利範圍之請求項的範圍越大,保護主張權利時越有助益、但同時也可能因為範圍過於廣泛,容易抵觸先前技術而遭喪失新穎性;所以在不抵觸先前技術的條件下,可以擴大請求項範圍以加強保護主張發明權利。因此,「請求項」是用以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同時也為決定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提起舉發或主張專利權等的基本單元。
二、請求項之範疇與類型
請求項區分為二種範疇:「物」及「方法」請求項。
- 1. 物的請求項:
包括物質、組成物、物品、設備、裝置或系統等。
- 2. 方法請求項:
包括“製造方法”或“處理方法”,例如輸送方法、灑水方法或檢測方法等。
請求項種類共分為「獨立項」及「附屬項」二種,其彼此屬於依附關係。在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至少需要一項以上之獨立項,其項數是配合發明之內容;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
三、獨立項
獨立項用以宣示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認定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用以呈現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技術手段。所謂必要技術特徵,指能解決問題且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其整體所構成發明的技術手段,成為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比對之根據。撰寫獨立項之以二段式形式最為常見,其包含前言部分與特徵部分。
- 1. 前言部分:
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以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例如“一種具有日期顯示窗的手錶”。
- 2. 特徵部分:
常見用語,例如“其特徵在於”、“其改良在於”、“其改良為”或“其特徵為”等,用以表示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
格外注意的是,此二段式撰寫形式僅適用於獨立項,並不適用於附屬項。
四、附屬項
附屬項可依附於前一獨立項或附屬項之請求項中,額外將附屬項之技術特徵,並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被依附的請求項。若被依附之請求項(獨立項或附屬項)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則附屬項必定同時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就如同俗話說“頭過身就過”,表示在申請專利範圍之上,獨立項因為其具有決定性影響力所以更需格外審慎思考之。
附屬項包含依附部分與限定部分:
- 1. 依附部分:敘明所依附請求項之項號及標的名稱。
- 2. 限定部分:敘明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
例如“如請求項1之旋轉轉機台閥門……”。另外,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即「多項附屬項」,例如請求項3之依附記載“如請求項1、2之旋轉機台閥門……”,表示其依附於請求項1、2二項。
五、結語
了解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並確認獨立項之極大重要性後,有助於撰寫申請專利範圍之佈局構思。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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