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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台灣專利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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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2

一.前言

 

對於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為保障安全性及有效性,須先取得許可證始得實施其專利權,故自獲准專利時起至實際上市販售時止,常需相當時間,因此,專利法設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以補償之,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之專利權期間延長一篇,對其作簡介。

 

 

 

二.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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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0

 

. 申請專利範圍不允許的修正

 

(一)不允許的增加

 

1. 另行再增加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記載之技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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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0

 

一. 前言

 

依據專利法第43條之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可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而若申請人認為有瑕疵、缺漏需作修正時,亦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為之,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修正一章,對其作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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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0

 

. 前言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公告後之更正,除了可消除其中的疏失、缺漏外,主要是限縮申請專利範圍,以避免構成專利權被撤銷之理由,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更正一章,對其作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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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一、實體審查

 

根據台灣專利法第三十六條:「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我國的發明專利採實體審查制,而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實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為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是否具有可專利性的判斷標準,符合此三個要件的申請案即具有「可專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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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一. 台灣專利種類與簡介:

 

根據台灣專利法,我國專利類型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三種,同時,為符合發明單一性原則,不同的技術必須各別申請。

 

1. 發明專利:其保護標的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包含物、方法及用途,其國際優先權為1申請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並採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公開申請案,審查採實體審查制,審查程序為初審、再審查,且自申請日起3年內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其權利期限為申請日起算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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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一、前言
為配合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及 101 年 12 月28 日修正發布之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故修正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修正要點:
(一) 在「2.1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專利種類」一節中,明訂不得申請延長之專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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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5

 

. 前言:

 

專利權之專有排他性是專利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故一項發明僅能授予一項專利權,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與第三十二條,我國採先申請制,相同發明有二項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能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同時,發明與新型同屬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並因發明專利是採請求審查制,故適用本法條時,必須以發明申請案有申請實體審查為前提,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專利要件一章,對其作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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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5

 

一. 前言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四條,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但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亦即具發明單一性者,可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發明單一性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單一性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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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05

 

. 前言

 

依據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在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後十二個月內,能就相同發明向我國申請專利時主張國際優先權,以及第三十條所規定,於我國先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國內優先權。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優先權一章,對其作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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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 前言

 

依據專利法第五十八條:「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記載申請人具體請求保護的發明並界定其必要技術特徵,並為決定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提起舉發或主張專利權等的基本單元,因此,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是否適切,對於專利權人權利之保護及相對於公眾利用上之限制,均具有重大意義。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一篇,對其作簡介。

 

 

 

. 請求項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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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 前言

 

專利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且說明書必須足以支持申請專利範圍,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一篇,對其作簡介。

 

 

 

. 說明書的撰寫順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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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1. 前言

 

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一篇,對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作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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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07

 

. 前言

 

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可申請分割;且申請專利後,可改請為其他種類之專利,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分割及改請一章,對其作簡介。

 

 

 

. 分割案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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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7

 

一、前言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於85731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上一次修正是為配合專利法於1001221日之修正,並於10211日施行。

 

10336日經濟部於行政院公報發布「發明創作獎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於此次修正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發明創作獎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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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7

 

一. 前言

 

「形式審查」是指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並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而有關專利法中新型專利準用發明專利之規定,如涉及實體內容之判斷,均非屬形式審查的範疇,是指新型專利於舉發階段所應審查的實體要件。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一篇,對其作簡介。

 

 

 

二.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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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4

 

一. 前言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對於申請專利前已公開而能為公眾得知或已揭露於另一先申請案之發明,並無授予專利之必要,此一專利要件稱為「新穎性」,而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通常於其具產業利用性之後始予審查。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專利要件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新穎性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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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4

 

一. 前言

 

進步性即專利之「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是專利審查中最重要且影響最深遠之專利要件,其依據為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而發明申請是否具備進步性,應於其具備新穎性之後始予審查,不具新穎性者,無須再審查其進步性。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專利要件一章,對其作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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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4

 

. 前言: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即指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在產業上能得以利用,始符合發明專利要件,稱之為產業利用性。而產業利用性為發明本質之規定,不須檢索即可判斷,故通常在審查是否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前即應先行判斷,若一專利申請標的不具備產業利用性,則不必進一步討論是否具備新穎性,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專利要件一章,對其作簡介。

 

 

 

.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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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3

 

一. 前言:

 

申請專利之審查分為實體審查與形式審查,例如,我國新型專利即採形式審查制,而發明專利採實體審查制;實體審查主要是在審查申請發明是否滿足專利要件,若申請專利滿足專利要件,則具有可專利性,而專利適格性與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為審查專利申請案是否滿足專利要件的判斷標準,如經審定核准,即可獲得專利權。

 

 

 

二. 專利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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