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05
一. 前言
依據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在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後十二個月內,能就相同發明向我國申請專利時主張國際優先權,以及第三十條所規定,於我國先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國內優先權。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優先權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國際優先權簡介:
(一) 申請人在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互惠國)或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第一次申請專利,以該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基礎,於十二個月內在我國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二)「相同發明」之判斷:兩發明之記載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或是兩發明之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差異僅在於部分相對應之技術特徵者。
三. 國內優先權簡介:
(一)國內優先權制度之目的是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申請案後,得以該申請案為基礎,再提出修正或合併新的申請標的,而能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此種修正或新的申請標的,當以修正的方式提出時,常被認定為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合併成一申請案,從而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
國內優先權制度僅適用於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不適用於設計專利,且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間,可互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先申請案將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以避免重複公開及重複審查。
(二)國內優先權之態樣
1. 後申請案就先申請案之原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
先申請案就發明A申請專利,而後申請案在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後十二個月內亦就發明A申請專利,並以先申請案為基礎主張國內優先權,此時因專利權期間是自後申請案申請日起算,故可獲得專利權期間屆滿之日延後最多一年之效果。
2. 增加實施例支持原申請專利範圍(實施例補充型)。
3. 上位概念抽出型:
申請人依據先後完成的實施例先後分別提出申請,申請專利範圍可申請上位概念涵蓋先申請之下位實施例,以取得較廣範圍之權利。
4. 符合發明單一性條件之併案申請型:
申請人將依序完成的實施例分別提出申請案,若該等申請案間符合發明單一性之規定時,可將兩申請案彙總為後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
(三)主張國內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案審查時,須判定該優先權主張的效果能否被認可,此時應對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每一請求項逐一判斷,而各項的優先權效果是否被承認,將影響各該請求項之准駁。
(四)注意事項
1. 先申請案為未完成之發明或新型,無法認可其優先權之主張。
2. 若先申請案為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時,須注意先申請案是否已依專利法之規定寄存生物材料。
3. 主張國內優先權時,先申請案自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即使後申請案申請人認為其僅就先申請案的部分發明主張優先權,該先申請案仍全部視為撤回。若欲保留未主張優先權之部分不被視為撤回,得於先申請案被主張國內優先權前將該部分申請分割,此一情況,分割案不得再被主張優先權,但修正後之先申請案仍可被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
4. 先申請案曾主張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後申請案仍可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二個月內主張國內優先權,依國內優先權制度,後申請案有取代先申請案中相同發明之效果。
5. 先申請案為分割案時,不得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但已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仍可申請分割,且其分割案可援用原優先權日。
6. 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於被視為撤回之前,即使有提出修正本,於判斷是否認可優先權時,仍以先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為比對基礎。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905&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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