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繼承問題:阿公白手起家,財產怎麼分?(聰明的阿公篇)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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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眼光精準、投資有道且商業能力極佳,經營一家規模不小的貿易公司,同時持有不少房產,存款自然也不少。阿公育有二子一女,他深知若未做好財產分配規劃,等自己身故後,子女很可能為爭產撕破臉,為了家族和樂,聰明的阿公決定生前就做好一切。

 

阿公可以怎麼做呢?我們先設定幾種可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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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聰明的阿公有超強法律概念,透過自書遺屬分配財產

依據民法以及憲法保障的財產自由概念,阿公可完全依照自己的想法、偏好,透過自己寫遺囑的方式留下做好規劃,譬如房產歸誰、現金存款、股票如何分配等等。但阿公仍有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那就是不可違反特留分規定。(民法1187條)

 

關於具法律效力遺囑細節,歡迎延伸閱讀【民法小教室:預立遺囑觸霉頭?才不是呢!】

 

而所謂「特留分」規定在民法1123條,關於特留分相關法條的立法理由可歸納成下列三點:

1.是基於道義的要求:遺贈人不顧自身 的近親親屬,諸如直系血親卑親屬、尊親屬以及兄弟姊妹的生活,而將所有遺產全給了毫無血緣關係的他人,顯然有違為人的基本道義。

2.是基於社會利益的 保護:一向依賴被繼承人扶養的親屬,有「特留分」財產的取得,不致因為生活無著需要社會給予救助,因此特留分制度,使全體社會直接或間接受益。

3.是基於維持家族的需求:我國《民法》仍存有「家」的制度,「特留分」的財產 可以讓家庭生活繼續維持於不散。基於上述理由,可以簡單地說明「特留分」的意義,就是指被繼承人,必須把他遺留的財產,保留一定的比例,給予他的法定 繼承人。這比例是《民法》的明文規定,不容許任何人加以變更。(摘自葉雪鵬,什麼是《民法》上的「特留分」?。105年4月11日。)

 

阿公若固守傳統思想,認為女兒出嫁就是夫家的人,在自書遺囑上註明所有房產、存款通通由兩名兒子均分,這樣就是不行的。一來是阿公忽略的阿嬤所有的二分之一應繼分,也忽略了女兒應得的部分。

 

在這裡需要在特別注意一點,就是「特留分」需要當事人主張爭取,也就是說,若女兒也認同出嫁的女兒不分娘家財產,那麼法律也不會強制介入一定要把屬於女兒的部分切分出來。女兒若認為男女平等,就需要主動爭取,始可用該條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聰明的阿公與子女們共同協調財產分配

除了上述留下自書遺囑在生前分配財產,聰明的阿公也可以將所有孩子們(所有繼承人)找來討論關於財產分割的想法和問題,並將討論結果製作成分割協議書,透過契約的方式約定預先分配。

 

名為「遺產」的財產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前財務產生被繼承的需求,此時財產才可被稱為「遺產」(民法第1147條)

因此遺產分割協議書通常在被繼承人身故後,由繼承人們召開協議。聰明的阿公尚在人世時就找來子女事先談妥,這種即是基於民法契約自由而生的「生前財產分割協議」。

 

但「生前遺產分割協議」或稱「預立遺產分割協議」在過去法院的判決中有許多契約無效的紀錄。民國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例中提及:兩名養子在養父去世之前便預立財產分管協議瓜分養父財產,兩人因未顧及養母特留分的權利,以違背民法72條善良風俗而認為這樣的生前分割協議無效。

 

聰明的阿公若想用這種與子女溝通協議的方式分配身故後的遺產,可在該協議書上清楚明訂這份財產分割協議是在自己身故之後生效(附條件契約),且太太及所有子女均在現場並一致同意協議結果,全體皆有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這份協議契約就有機會具法律拘束效力。或是經與子女、妻子討論後再以第一種自書遺囑的方式記錄協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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