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商標廢止(上)
實習律師 賴奕霖
前言
前一陣子,焦糖哥哥陳嘉行與老東家MOMO親子台為了「焦糖哥哥」商標的爭議鬧得沸沸揚揚,隨後,陳嘉行也到智財局申請廢止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的「焦糖哥哥」商標。商標廢止指的是什麼?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可以廢止經智財局核准的商標呢?以下將簡單介紹商標廢止的意義與程序。
商標廢止的意義
商標是消費者用來區別產品與服務來源、品質重要的依據之一,經過智財局核准的商標讓商標權人可以「專用」其商標一段時間。然而,若商標經過一段時間未使用,或是商標權人自行變換商標,使原本經核准的商標與其他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導致消費者混淆或是有誤認的情形,原本的商標似乎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因此,立法者賦予商標審查人員可以依職權,或是依申請廢止原本核准的商標,確保商標制度的衡平性。
商標法的規定
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若註冊商標有上面情形之一,任何人都可以向智財局申請廢止該商標。
要注意的事情有兩點:第一,商標並非一經申請廢止就立刻失效,智財局在接到申請後,仍會通知商標權人說明,以避免商標權人的權益因為第三人惡意檢舉而受損;
第二,商標經廢止後其效力向後失效,也就是說,商標廢止之前,商標權人的商標權仍有法律上的效力。
(未完待續)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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