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共有人鬧翻了,怎麼辦?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三五好友創業好開心,但一如月有陰晴圓缺、人也有悲歡離合。當曾經的打拼戰友鬧拆夥,有形的財務要清算分割相對簡單,但無形的商標又該怎麼辦?
商標的使用指為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或印製於商品之上,包含陳列、持有、販賣、輸出輸入等,都包含在商標使用的範圍(商標法第5條)。為了保護市場消費秩序,設計出登記保護制度,有向該國家商標主管機關登記,且通過審查,成功註冊者,就擁有該商標的相關權利。
要討論商標「共有」前,自然得先定義什麼叫做「商標共有」。依據商標法第7條,有兩人以上想共有一個商標,則由全體共有人具名提出申請。召集好友一同創業的阿翔,就在創業之初提出共有商標申請,阿翔及另外兩名好友阿明、阿呆,三人一同提出商標申請,順利取得商標權,完成共有註冊。
阿翔的商品在市場打開知名度,業績蒸蒸日上,合夥人之一的阿呆卻在此時要求拆夥退股,金錢收益好計算,但共有的商標該怎麼分呢?
情況一:阿呆願意拋棄自己所持有的3分之一權利,阿翔與阿明也同意阿呆拆夥退股。
這是最好的狀況,依據商標法第28條第2項但書,透過商標變更拋棄自己的部分。
情況二:阿呆不願意捨棄商標權利,拒絕拋棄、拒絕變更。
在這種情況下,阿翔僅能請阿呆以契約約定的方式,將他所有的應有部分交由另外兩人行使管理、使用、收益,而阿呆可請求一定的對價。
情況三:阿呆堅決不捨棄商標權利,且揚言未來阿翔及阿明必須經過他的同意才能販售商品,否則就要依照商標法第68條對阿翔及阿明提告侵害,因為該商標的三人共有。
這是一場大混戰的哨音,暫時不討論阿呆所說的「提告」是否告的成,光是耗費在訴訟時間的成本就是一件很麻煩的事。第三種情況也等於宣告雙方完全撕破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移轉、拋棄、授權是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的(商標法第28條),在商標共有的狀況下若鬧拆夥,很容易碰到此糾紛。
在註冊共有商標之前,建議是先做好內部協議,包含該權利比例、如何行使、若遇糾紛該如何議處等等,多一分謹慎免除後續可能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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