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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台灣專利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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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不知道的專利大事件:智財局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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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並自202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第2篇第3章專利要件部分

5.7.2 審查注意事項1節,新增第(5)點及第(6)點,說明有關發明及新型一案兩請,發明申請案審查中或發明申請案核准審定後至發明公告前,如果新型舉發案經審定舉發成立但尚未確定,發明申請案的審查原則

修正第2篇第6章部分

4.2.2允許的刪除1節,針對申請人於本局發審查意見通知函前,主動以負面表現方式修正請求項,藉以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的部分(disclaimer),申請人仍然應該提供先前技術文件,敘明理由,供審查人員憑斷,未提供者,視為引進新事項,但如果該先前技術已揭示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得例外不提出

第2篇第7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公告

3.1.2 申請專利範圍的減縮1節,有關例示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的情形,將原第(6)點中「刪減所引用或依附之部分請求項,並分項敘述剩餘之請求項」移到新增第(7)點,並說明除本項的情形外,增加新的請求項皆不屬於最後通知修正限制所稱的「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第2篇第9章更正部分

6.審查注意事項1節,配合第 6 章「修正」的內容,新增有關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記載請求項的審查原則

第2篇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

4.2.4 有關寄存的注意事項一節,新增第(3)點,說明申請人依專利法第 27 條第 5 項的規定,檢送外國所指定其國內的寄存機構寄存的證明文件應證明生物材料之寄存事實及存活事實

其他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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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訴訟之現在與未來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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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5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智財相關3修正草案」;其中的「專利法」修正重點乃著重在專利連結制度,係屬於繼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的《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之配套措施,以此為新藥專利權人得起訴學名藥廠的依據。但為兼顧後者的權益,若新藥專利權人限期內未起專利侵權訴訟,得使學名藥廠就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提起確認之訴,從而避免學名藥日後被控侵權的風險[1]

回顧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歷年收案情況

據統計,自2008年7 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正式成立起至2019年5月為止,各類案件受理件數總計15,061件,當中的民事一審、二審、刑事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的件數分別為5,665件、2,459 件、3,266 件及3,671 件,所占比例分別為37.61%、16.33%、21.69%及24.37。也就是說,民事事件占總受理件數53.94%(37.61%+16.33%=53.94%)。其中,從終結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第二審訴訟事件的數量來看,又以專利居多數,占比依次為49.53%(1421件)和53.79%(781件)[2]。因此,下文將以專利訴訟之民事事件為例進行說明,並輔以近期相關法律修正案,藉此擘劃專利民事爭端解決機制之圖像。

「智商法院」開啟「智財法院」新的一頁?

據過去相關統計數據顯示,直到2019年7月為止,智財法院審理的專利侵害民事賠償訴訟進入實體判決計有938件,獲勝訴件數為188件,獲得判決賠償金額件數為146件;其中適用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以侵害人所得利益為請求權基礎的事件達到124.5件,而原告專利權人請求賠償金額集中於10萬元至300萬元間不等的至多為99件,獲判賠金額也多集中在10萬元至300萬元間計122件,由於當事人請求金額多集中在300萬元以下,故智財法院判決金額也多在這個範圍內,並沒有明顯偏離原告的請求金額[3]

晚近,台灣於2020年1月15日制定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後續並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這意味著自2021年7月1日起原「智財法院」將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4];搭配前面提到的「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以觀,納入專利連結制度的結果將對台灣生物醫藥產業發展造成如何之影響?又能否為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事件的司法解決機制翻開新一頁!?目前還有待後續觀察。

現階段台灣專利訴訟之民事事件審理程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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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慧財產局公布2022年第1季智財權趨勢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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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季,台灣受理3種專利申請合計17,498件,較去年同期增長2%,至於商標申請則有24,450件,略增0.3%[1]

圖一、境內人士申請發明專利件數及占比(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在發明專利方面,台灣大專校院研發能量充沛,申請件數成長16%。境內申請人(企業)中,以台積電申請的723件位居本地法人之首,境外法人則以高通的242件最多。

在商標申請方面,申請者係以「農業食材」產業為最大宗,台灣人在「農業食材」件數最多並已連續2年正成長,境外人士則在「技術研究」件數最多且有顯著成長;申請人中,台灣統一企業申請220件,位列本地法人之首,境 外法人係以廣東龍順國際物流76件為多。

圖二、境內人士申請商標數量、類別及占比(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圖三、境外人士申請商標數量、類別及占比(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受理企業法人發明專利申請件數有所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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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7/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所定的相關規範。

設計主張色彩

    「設計專利」中有要主張「色彩」的話,應該在「圖式」中應該具體呈現此「色彩」。

    還有,若是「很特定的色彩」,「圖式」中更是要能具體且明確呈現所要主張的色彩,如此在「專利核准」之後,智慧財產局官方要製作「專利公報」來提供給大眾查詢此設計專利時,較能清晰、確實呈現其色彩,也就是較能預防出包。

    再來要更預防「色彩」出包、無法確實呈現的話,建議也在「說明書」的「[設計說明]」欄中指定此色彩之「工業色票編號」或「檢附色卡」。

設計不主張色彩

    「設計專利」中不希望主張「色彩」的話,就「不應該」在「圖式」中呈現出色彩。

    基本上設計中不主張色彩的話,圖式以「墨線圖」或「黑白照片」呈現即可。「圖式」有呈現「色彩」的情況下,即使在「說明書」中表示:「圖式所揭露之色彩,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官方也不會買單,很可能就通知「核駁」來要求「修正」。

    另外,「不主張色彩的部分」也可以如下方的圖這樣,用「單一顏色」的遮蔽方式來呈現。隨此,也應該在「[設計說明]」欄中記載:「圖式所揭露之紅色遮蔽區域,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還有表明為有主張底部的「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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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4/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所定的相關規範。

基本作畫原則

    設計案的「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者「照片」等3種形式來呈現,但要注意3種形式「不得混用」。還有,「每張圖式」的細節內容都必須在「縮小至三分之二(67%)」時,仍然清晰可分辨。

    再來,以較大宗的「墨線圖」而言,圖式中「要主張設計專利的部位」,必須用「實線」來繪製;而「不主張設計專利的部分」,則用「虛線- - -」或其他斷線(如一點鏈線、二點鏈線等)來表示。另外,以「電腦繪圖」形式而言,「要主張設計專利的部位」就清楚呈現,而「不主張設計專利的部分」則用「半透明填色」呈現。

    最後注意,「圖式」中除了「視圖名稱」以外,不得出現與「設計標的本身無關的文字」,以免造成混淆,誤以為是「設計標的一部分」。

主張設計專利的部位

    「設計專利」的權利效益,僅僅在於物品的「外觀、外型與圖紋樣式」等「外在」部分。因此,設計的「圖式」無須呈現物品的「內部構造」或「受遮蔽的部分」,再怎麼細緻刻畫都終究「沒有權利效益」。

透明材質

    若是對於像是「玻璃」等「透明、可透視」的材質,可用「較細、較淡的實線」來表示有「透明材料的存在」。例如是上方「鐘錶」的圖例,其中央的「透明罩」可用「傾斜的細線」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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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之相關規範。

 

外觀會變化的設計

    例如下面圖1這樣的「伸縮式隨身碟」的設計申請案,其中的「USB接頭」有「縮進殼套」與「從殼套伸出來」兩種機構上的變化形態。如此,除了基本的「立體圖」、「俯視圖」等不同角度的視圖以外,應該再加上「狀態圖」來呈現另一種變化形態。

    接著,對此「說明書」中也應該提到例如是「使用狀態圖為本設計取出USB接頭之使用狀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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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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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8/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之相關規範。

 

設計說明欄

    官方也有規定「設計申請案」若有以下情況,則也是必須在「說明書」的「設計說明」欄位中補充說明。

      (1)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會產生變化者(也稱「具變化外觀之設計」)。

      (2)以成組設計(多個組成構件)申請專利,其中各構成零件物品之名稱需要做說明。

      (3)「圖式」中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主要呈現狀態變化,或者與相關物品如何搭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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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5/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之相關規範。

 

設計名稱看不出用途時

    「設計名稱」為完整物品的「部分組件」,但「名稱」卻沒有直接表明是哪種物品的組件時,如果另外在「說明書」中的「物品用途欄」有說明其用途,或者在「圖式」中有畫出「此設計所應用的物品,或者是使用狀況」,只要還算足以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或是就想成審查委員本人)」能瞭解其內容,且判斷可據以實現、實際製造生產的話,還是會認可。

 

設計名稱只有一個

    每一個「設計名稱」就只允許有「一個標的/物品」,不應該命名成像是「汽車及汽車玩具」、「鋼筆與原子筆」或「披風與披風架」。

    若是違反這設計的命名規則,「審查委員」會以「不符合一設計一申請」為理由,而發出「核駁」來通知「申請人」方在「期限內」做「修正」,或者做「分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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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之相關規範。

 

申請要件

    申請台灣的「設計」類型專利,必須具備「申請書」、「設計說明書」與「圖式」,如此提交給「智慧財產局」官方,才算「備齊申請文件」而準許給予此專利的「申請日」。這裡,「申請日」是用來與「此日期之前申請或公開過的前案(包含非專利的資料)」做比較,並判斷是否具有「可專利性」的重要依據。

 

設計專利的用途

    申請台灣的「設計專利」並且取得「專利權」後,台灣官方會保護「此專利權所有人」提出的「設計外觀」,且禁止他人仿冒此設計來從中獲利。

    再來,台灣官方保護「此專利權所有人」的同時,也會要求將「此設計專利」的詳細內容與做法「公開」給社會大眾來自由參考、學習效仿,但禁止「商業用途」。唯獨在有「專利授權」的前提下,可准許「他人」將「此設計專利」用在「商業用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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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台灣發明專利的圖式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篇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發明」類型專利中的「圖式」之相關規範。

圖式的用途

    「圖式」的用途,是以圖繪方式來補充說明「發明專利技術」。基於發明專利的「說明書」是純粹以「文字」來解釋「發明專利技術」,而單純靠文字可能難以具體詮釋、不方便讀者迅速理解此「技術」,因此而搭配「圖式」,使讀者可由圖形來直觀理解此「技術」。

    另外,「圖式」也可能是智慧財產局官方審理「專利權請求項」時會參考的要件之一,若是「圖式內容不清楚、難以參考」的情況下,官方也可能判定「專利權請求項」所敘述的技術「不明確」、「無法據以實現」,而導致「核駁」。

基本規範

    「發明專利」的圖式應該參照「工程製圖法」,在「白紙」上以「黑墨線」作畫。而且,「圖式」的作畫必須有充足的清晰度,必須在將「整個圖式頁縮小至三分之二(67%)」時,仍然可以清楚分辨「圖式內容」的各個細節。

    再來,「每張圖式」中都應該標明「圖號(1、圖2…)」、「元件符號」或者流程步驟的「文字方塊」等,除此之外「不得」加入其他說明文字。「申請人」若違反此規定,則依照專利法第26條第4項,會遭到官方「核駁」,並要求在「期限」內做「圖式修正」或「申復辯解」。

以照片作為圖式

    像是金相圖、電泳圖、細胞組織染色圖、電腦造影影像圖,或者動物實驗效果比較圖…等等無法依工程製圖法來以「黑墨線」作畫表示的圖像,則准許使用「照片」來呈現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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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綠色技術及臺灣最新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專利程序員 黃筱晴)

    全球能源轉型的浪潮已來襲。本文旨在簡介本國智慧財產局提供之有關綠色技術之資源,專利申請人可善加利用,以跟上此一趨勢。

    近年,歐盟提出了「歐洲綠色政綱」,宣示要在2050年達成「碳中和」,也就是「淨零排放」。各國也都陸續都提出淨零排放的目標時間。減碳技術的研發不僅可促進「淨零碳排」,更是創新科技很好的商機。申請人可多加利用智慧財產局依據WIPO綠色目錄之分類主題完成的「減碳技術發展之專利地圖」,進行專利佈局。

    智慧財產局於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lobal Patent Search SystemGPSS)已完成「綠色技術專區」,依據WIPO綠色目錄之分類主題,提供相關主題之技術分析報告,並建置具有協助帶入檢索條件功能之查詢介面,使國內相關業者能藉以搜尋其欲研發創新的相關專利,加速相關技術的專利研發。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

    為促進綠色專利研發,加速產品商業化實施流程,智慧財產局自11111日起將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中「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修正為「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以明確非僅限於「綠能技術相關」(包含節省能源技術、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等綠色技術範圍)

    並且,智慧財產局同時將「事由3: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及「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由原來文件齊備後發出審查結果通知的「9個月」期限縮短為「6個月」,以最適化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申請事由4」中所述綠色技術包含的技術領域,係指有關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等發明專利申請案,例如下列技術領域:

1.太陽能

2.風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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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繳專利年費,該怎麼辦?(專利程序 林若妍)

 

專利核准領證後,最重要的就是透過每年繳納專利年費來維持專利權的存續!如果真的不小心忘了繳納專利年費,該如何補救呢?以下提供一個假設案例進行說明:

假設今有一件台灣發明專利,繳納第二年年費的官方期限為202141日,但專利權人非因故意而未在此期限內完成繳納,該專利權將因逾期之時間長短而有不同補救方式,分別為「補繳」以及「復權」,詳述如下:

 

  • 逾「法定繳納期限」六個月內可補繳

依專利權法第94條第一項之規定:「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該案原應於2021331日前完成第二年年費之繳納,而「期滿後六個月內」即是所謂的「補繳期限」,亦即該案可於202141日至2021930日期間補繳,但每延遲一個月就需要連同原本應繳納的規費外,另外再多加繳「20%的專利年費」(即滯納金),例如:

  1. 2021331日前,該案應繳納第二年年費2500元。
  2. 逾期1個月內,即2021430日前,該案應繳納第二年年費2500元並加繳500(2500*20%),共3000元。
  3. 逾期2個月內,即2021531日前,該案應繳納第二年年費2500元並加繳1000(2500*40%),共3500元。
  4. 逾期3個月內,即2021630日前,該案應繳納第二年年費2500元並加繳1500(2500*60%),共4000元。
  5. 逾期4個月內,即2021731日前,該案應繳納第二年年費2500元並加繳2000(2500*80%),共4500元。
  6. 逾期56個月內,即202181日至2021930日前,該案應繳納第二年年費2500元並加繳2000(2500*100%),共5000(即兩倍規費)

 

  • 逾「法定補繳期限」一年內可復權

依專利權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如該案未於上述六個月的「補繳期限」內完成補繳,則該專利權即自202141日因未繳納專利年費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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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專欄] 如何做專利檢索7:專利文獻-專利說明書/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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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發明說明書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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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說明書為專利文獻的技術核心,記載著詳細技術,以及發明人、申請人等所希望獲得的專利權。

    以圖1台灣發明類型的專利說明書來舉例,說明書的基本架構為[發明名稱]、[發明摘要]、[指定代表圖]、[技術領域]、[先行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符號說明]、[發明申請專利範圍]與[發明圖式]等內容所構成。

 

圖2: 發明說明書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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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何做專利檢索2:TIPO全球專利檢索系統-號碼檢索/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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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為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所提供的檢索系統,其資料庫以本國台灣的專利文獻為主,除此之外也可供查詢專利家族等來進而找尋中國、歐美及日本等外國文獻。

  GPSS主要功能有[號碼檢索][布林檢索][進階檢索][表格檢索]等,以下做進一步的介紹。

 

  1. GPSS號碼檢索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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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查詢專利文獻時,若認為特定的文獻有參考價值或者有需留意時,可如下圖記起紅框處的[公開編號]或者是[申請案號]等,往後可由此GPSS號碼檢索介面輸入對應的號碼以再查詢此專利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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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局修正專利舉發案聽證作業方案

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於2月8日公告起即日實施[1]。舉發案件中,智慧財產局允許聽證目的在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與相互詢答機會。本次修正新增相關文件或證據轉送、聽證程序進行等規定。

為明確專利救濟程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7年訂定「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若行政機關有依法或認為有必要者,得舉行聽證。並且,依第54至56條規定有關聽證舉行之程序。

其中,參與程序的人員主要可分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代理人、主持人。主持人由承審審查人員中指派,當事人為舉發與被舉發人,而利害關係人則可以為因專利權存否影響權益之人。

本次修正主要刪除 9.聽證程序進行規定中當事人資料或聽證陳述書之提出期限規定,並於4.相關文件或證據轉送增列相應要求。

  1. 聽證公告前,本局應將當事人合法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證據轉送給對造當事人;聽證公告後至聽證期日 10 日前,當事人僅得依本局聽證通知函所列事項,以書面提出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並同時送交對造當事人。
  2. 舉發人所提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變更原舉發理由之法條或具體事實或具體事實與證據之關係者,依法不予審酌。

實質上,規定文字強調智慧財產局將文件或證據轉送對造之責,也說明當事人僅得依通知函提出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此外,若對原舉發理由或具體事實與證據關係者有變更,也將依法不予審酌。

除了明確文件資料提交的要求,本次修正也提升外國人士使用程序的便利性,於14.聽證之語言規定,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者,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翻譯人員。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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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告修訂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因應資訊科技發展快速,近年大數據、物聯網、以及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等應用出現,蓬勃發展也帶來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數量的上升[1]。為符合產業變化與保護創新的需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IPO)也預計推動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修訂。

修正後,電腦軟體相關之發明將適用本章規定,而其他發明專利共通之審查,應參照其他章節。原修訂電腦軟體審查基準,是考量其技術特殊性,為是否對技術領域產生相關功效進行判斷。本次修訂,不僅明訂軟體發明適格性、軟體進步性規定與總則一致,並新增人工智慧技術審查案例說明。

 

一、明確化發明定義(適格性):
草案增訂第3節發明之定義,提供判斷電腦軟體是否屬於發明之標準,並以案例明確之。除了明定顯然為明顯符合、顯然不符發明之態樣外,同時也增訂無法明顯判斷之審查規則。
舉例而言,修訂本說明如果無法判斷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依前述基準歸類為是否明顯符合或不符發明定義,則應再判斷是否標的是一種「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客體。
草案指出「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要件,是可以依據資訊處理之目的建構出特定的「資訊處理」裝置或方法,藉由電腦軟體與硬體資源之協同運作。例如有,文書處理系統、摘要文檔的電腦程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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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預告「專利法修正草案」摘要報導 

 

20201230日,智慧財產局公告專利法修正草案[1],經參考國內專家意見與國外各國制度,預告建立更完善的專利救濟制度。依智慧局公告,修正方向主要包含:1. 簡併救濟層級2. 訴訟制度變革、以及 3. 放寬設計專利優惠期期間,等。

 

簡併專利審查程序
在專利審查程序階段,修正草案最主要的變革,在於新增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十等項規定,將在專利專責機關內部,設置「複審及爭議審議會」。該單位負責為專利審查事項提供救濟之管道。審議會審議案件類型包括:複審案以及爭議案;相對地,也將刪除原訂於第四十八至五十條之再審查程序。

 

複審及爭議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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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公告「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資訊

123日,智慧局公告修正版「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簡稱:試行方案),並預計於110年1月5日實施[1]。根據智慧局公告答客問[2],說明所謂新創積極審查,目的在藉由智慧局主動辦理積極型面詢,藉由詳細告知申請案不予專利事由並予以修正建議,縮短審查時程。

智慧局希望,透過申請人善用此制度,利於新創產業發展。且為了鼓勵新創公司在創業初期便可加以善用制度,此方案無須繳納申請費;同時,對於程序中審查人員通知到局進行的面詢,也無需繳交申請費用。

本方案適用之新創公司,是依據我國公司法或外國人之本國法,所設立未滿5年之事業;期間計算,則指公司設立日期至申請案申請日未滿5年。若主張優先權,以優先權日替代申請案申請日為計算。合於規定的申請人,應該在收到智慧局進行實體審查後,尚未獲得審查意見通知前,提出新創積極審查申請。

智慧局會依申請人申請後1個月內提供面詢資料。面詢資料包含新穎性、進步性之檢索報告,與其他可能之不予專利事由意見簡述。根據公告,原則上申請人收到面詢資料後1個月內,智慧局會辦理積極型面詢,不過如果申請人無法配合,則智慧局會通知循一般專利申請案處理。

積極型面詢,原則上在收到面詢資料後1個月內辦理。有別於一般面詢,審查人員在積極型面詢中,會依據個案情況給予修正建議。應特別注意,智慧局指出審查人員提供的修正建議不一定是符合申請人需求的專利範圍,申請人仍應加以判斷維護自身權益。面詢並依「經濟部慧財產局專利案件面詢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應於積極型面詢後1個月內決定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智慧局原則上並將於收到修正後1個月發給審查結果通知。若申請人逾期未提出修正,智慧局將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並且回到一般審查程序。或是,申請人經評估後可撤回專利申請,改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發明內容。

試行方案自1月5日上午8點30分開始實施,初期智慧局先將試辦案件30件,再依試行情形評估持續實施或修改方案。試行方案須在電子申請系統上提出申請,當試辦件數額滿時,並會於智慧局官網公告試辦件數額滿。對於此方案有興趣進一步了解,或對智慧財產布局有進一步疑問,歡迎隨時與聯繫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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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正確的發明人對專利有影響嗎?

專利法開宗明義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1]。故為創作之發明人,對於發明的形成、保護、利用至關重要。在申請準備時,以提升專利保護品質而言,依專利法之要求仍應妥善注意相關規定,確認提交內容正確性。

發明人(Inventor)是生產創作的媒介。在美國過往先申請制度中,曾有所謂限縮到實務(Reduction to practice)之觀念,即所謂發明(Inventing),是將一個抽象的概念落實於可以重複操作的應用上,而將此過程完成的人,即可認為系所稱發明之發明人[2]。在我國,專利法第7條中,也特別保護發明人之姓名表示,彰顯其貢獻[3]

然而,發明人除了在精神上作為發明的代表,更對權利的歸屬有實質的影響。專利法自第58[4],即規定在不同出資與雇傭關係,發明人可以享有之相關權利與利益。原則上若去除其他考量,依法發明人即是專利申請權人與專利權人;不過,儘管通常職場上屬於僱傭關係,專利法也保護發明人應能享受相關權益[5]

因此,發明人於雖不若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權人,直接關係權利之申請決策、授權、設質等應用;發明人卻影響到誰是合法的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權人;於此,發明人之正確性將不僅僅在於表彰姓名。依專利法第35條,若提出專利申請之人並非合法的專利申請權人,在舉發撤銷後,申請日仍可被正確的申請權人承襲。

簡言之,確認發明人之正確性是申請專利前的重要準備之一。如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三章指出,對於發明人之正確性,仍應由申請案之申請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然而申請後仍有機會更正,惟依據審查基準更正發明人,發明人之異動除須經過其他發明人簽署同意外,若為誤繕者仍應檢附誤繕之原因。

為避免後續衍生在權利申情過程、實施與應用上之不確定性,若有同時在美國申請專利者,亦或可參美國審查基準規定,以至少對發明概念有貢獻作為標準[6]。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智財布局、權利維護與國際商務法律經驗,為您的全球布局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1] 中華民國專利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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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專利法第59條先使用權之「申請前」要件

按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專利法第59條有明文之。此即為我國專利法「先使用權」之明文規定,探究其立法目的,係在於保護獨立發明人及保護他人已投入之商業投資,避免無謂之損失及浪費

查本款中有「申請前」此要件,推敲其意,應係謂只有在他人係於申請人於申請前於國內開始製造相同之物品或使用相同之方法,方有本款之適用,換句話說,倘他人係於申請人申請後至系爭專利核准並公告前或申請後至系爭專利申請期滿18個月而公開,此兩段期間中其中之一,即不得主張適用先使用權。

實則,會有此種保護上之差異,其理由應在於倘係於申請前,他人即已與專利權人使用同種方法,則其相較於申請後方與專利權人使用同種方法,立法者認為於專利權人申請前即以實施之他人,其利益更值得保護,蓋先使用權之制度係在調和專利權人與他人間之利益,依同法第2條,專利法旨在促進產業發展,綜合以觀之,「先使用權」制度係立法者為促進產業發展,並為調和專利權人與他人間之利益,而設立之制度。   

據此,先使用權制度搭配舉發撤銷制度,除給予法院更多判斷空間外,更使得人民得主張之方式更加多元,進而使專利法脫離生硬之印象,而得以不偏頗任一方,一定程度地調和當事人間就專利之利益糾紛。

惟,如此之制度,即產生一問題:為何先使用權制度之適用基準時點係以申請日為準?

按專利法俱未規定申請人於申請之日即應公開其專利申請說明書、圖樣等,係依專利法第37條之「早期公開」所規範之18個月期滿時方公開之或係於系爭專利核准並公告之日起,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圖樣等方公布予大眾知悉。

基此即不難發現先使用權制度以申請日為判斷基準時間應係有瑕疵,蓋既然他人無從得知專利權人係於何時申請註冊專利,更不會受主管機關之通知,故無論係在申請日前、後實施之他人,皆無從得知專利權人申請之事實、說明書、圖樣等,則何以據此即認定於專利權人申請日前即已實施相同方法之他人,其利益較申請日後方開始實施之人更值得保護,此部份之邏輯顯有跳躍之處。

如此之作法,應不如將本款之「申請日」此要件更改為「公告或公開之日」收之明確,蓋倘專利之申請案已公開或核准之專利公告後,其說明書、圖樣等將一併處於公眾可知悉之狀態,此時他人即無從主張其所實施之相同方法之來源並非來自於專利權人之專利內容,使法條之標準歸之明確,亦能避免係基於自身專業知識而巧合地與專利權人實施相同方法之人,僅因其係於自始即無從知悉之申請案後開始實施,其利益即不受專利法保護,如此不完善之法律規範。此款規範亦涉及先使用人之利益甚大,基此,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業法律智慧財產佈局經驗,秉持著專業熱忱,我們能夠為您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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