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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台灣專利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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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期 活 動 】

2018年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屆全球科技法律論壇

論全球營業秘密保護及專利訴訟實務

論壇時間:2018年12月7日

報名詳情請看:http://https://www.surveycake.com/s/dV8mO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4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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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3

 

一、前言

根據專利法申請專利範圍」是用以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中至少一項以上之請求項,且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各請求項,而也必須為說明書內容所支持。以下針對請求項之範疇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來探討之。

 

二、何謂明確

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請求項之記載內容,即可清楚明白其意義而不會對申請專利範圍產生困惑不知的情況。根據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中,具體描述定義:

  1. 1.          每一請求項中記載之範疇與必要技術特徵應明確,且請求項之間的依附關係必須明確。
  2. 2.          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得以輔佐解釋以明確傳達請求項之記載內容。

 

三、請求項之範疇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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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3

 

 

 

 

撰寫申請專利範圍力求以簡潔漂亮之請求項來明確描述所欲主張的專利權範圍。以下針對附屬項依附關係與獨立項連結詞語法簡述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上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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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3

 

 

一、前言

 

請求項之記載以明確、簡潔為目標,故避免在請求項中重複記載相同內容,所以常常引用前一請求項的方式來記載後一請求項。因此若引用記載之形式導致請求項不明確,例如引用之申請標的或技術特徵所造成疑慮或不一致等問題,應避免之;以下針對請求項附屬項記載方面作說明。

 

二、附屬項之引用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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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1

 

一、前言

 

 

 

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其中,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用公知的,則稱該發明具新穎性(Nove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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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1

 

一、前言

 

 

 

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其中,Non-Obviousness字面上意思即為非顯而易見,我國則稱呼為進步性。兩案間彼此的差異並非很容易可發現之,意思此發明與先前技術內容上有所差異,且非先前技術或已揭露的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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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專利之技術公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1

 

一、前言

 

 

 

當兵應該會對一句輕快明亮旋律軍歌「保密是軍人的天職」具深刻的印象,更灌輸軍人保密防諜之重要性;而相同比擬地公開是專利的要害”也可道破公開在專利發明申請過程中之影響性。所以欲申請專利前,除了技術是否具專利性是一主要因素外,必須注意是否曾公開、揭露特徵技術、或成為公眾得知而不可輕忽之針對專利之發明因公開而喪失可具專利性,以下就刊物網路與公開實施解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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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資料收費共計15項續減半徵收1年通知

一、經濟部為推廣專利資料之加值應用,本次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中1471715項產品費用均減半徵收,實施期間為103111日至1041031

二、專利資料收費標準法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三條  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發明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像、發明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磁帶、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

第五條  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三、專利資料收費標準法第三條附表 (減半徵收項目以黃底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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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1

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規範(二):

三、連接詞

 

連接請求項的前言部分及主體部分的連接詞有開放式、封閉式、半開放式及其他表達方式四種

 

1.開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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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1

 

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規範()

 

一、前言:

 

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應記載之事項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之內容;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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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8

 

一.   前言

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之定義,而專利法第24條規定了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何謂發明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發明之定義

依專利法第21條,發明之定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故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之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必須具有技術性,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

而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是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非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形式,據以確認其所揭露解決問題的手段與該發明之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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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8

 

一.   前言

專利申請日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時間點,對於專利申請人權益影響甚鉅,為程序審查核心事項。而申請發明之內容經特定原因洩露而違反新穎性原則者,享有優惠期,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一篇之申請日與優惠期對其作簡介。

 

二. 申請日之取得

依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而申請人於申請專利時,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為判斷申請日之要件,若有缺漏或疏失,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將不予受理,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僅設計專利之圖式有部分缺漏時,可參照發明專利圖式之有部分缺漏的處理原則辦理。

 

三. 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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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6

 

一.   前言

台灣專利法規中有優先審查與加速審查制度,其中針對發明專利申請案擬定「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與「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審查作業方案」等,本文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之「認識專利」對其作簡介。

 

二.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優先審查

已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他人為商業上實施時,為使權利早日明確,智慧局可依其申請優先審查之。申請優先審查無須繳納費用,但必須先有申請實體審查之事實,若尚未申請實體審查,應先按規定申請之。

 

三. 舉發案件之優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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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5

 

一.   前言

常見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方式包括:組合式(Combination Claim)、吉普森式(Jepson-type Claim)、馬庫西形式(Markush-type Claim)與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申請專利範圍(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 Language Claim)等,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撰寫方法是常見的商業方法或電腦軟體發明專利申請之寫法,且美國、台灣、中國、歐洲、日本與韓國等國家皆承認此種寫法。

 

二. 簡介

請求項之記載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20條,其中第19條:「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中,明確敘述了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的方法。

其中,所謂「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是針對請求項為組合式元件之描述方式,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能夠在不詳述其元件之結構、材料、動作之情形下,以一種實現某一特定功能之手段(means)或步驟的方式來表示之。使用此種格式之撰寫方式,將可省略結構、材料、動作所需之複雜說明,大幅簡化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

藉由此一方法,撰寫某一個實體構成元件時,可以該元件的功能來界定其技術特徵,而不提及該元件的具體結構或材料;在撰寫某一個構成步驟時,可以該步驟的功能來界定其技術特徵,而不提及構成該步驟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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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5

 

一.   前言

新修正之專利法,已於100年12月21日公布,為因應本法全盤修正及配合審查實務需要,專利法施行細則應有相關配套措施,故擬具「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並於101年12月25日發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二.   於修正條文第十條中,明定代理人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並增訂選、解任代理人、撤回申請或拋棄專利權,應受特別委任。

 

三.   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中,配合專利法專利要件之相關修正,增訂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日之認定,及刊物、通常知識者、行為主體等定義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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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4

 

一.   前言

常見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方式包括:組合式(Combination Claim)、吉普森式(Jepson-type Claim)、馬庫西形式(Markush-type Claim)或手段/步驟/功能/語言申請專利範圍(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 Language Claim)等,其中馬庫西式請求項為通常用在化學、生物科技與醫藥的一種撰寫方法,此撰寫方式主要使用於美國,但台灣專利局亦接受此一寫法。

 

二. 簡介

在化學領域或材料的領域中,通常可以有很多選擇來組成一個組合物,此時可以選擇以馬庫西形式的請求項方法撰寫,並可使用於獨立項與附屬項中。

 

三. 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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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4

 

一.   前言

常見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方式有:組合式(Combination Claim)、吉普森式(Jepson-type Claim)、馬庫西形式(Markush-type Claim)與手段/步驟/功能/語言申請專利範圍(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 Language Claim)等,其中吉普森式為歐洲與中國常用的一種寫法,但在台灣與美國之專利申請中並不常用。

 

二. 吉普森式請求項撰寫方法

請求項之記載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20條之中,其中第20條:「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特徵在於」、「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

故吉普森式請求項亦稱為「二段式」請求項,可用於物之請求項與方法請求項,但僅能用於撰寫獨立項。其前言部分敘明先前技術與本發明之相關聯的必要特徵,包含已知之物、方法或組合的元件等,與本發明無直接相關的技術細節並不需撰寫,而在連接詞後說明該發明申請專利之技術特徵。

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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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4

 

一.   前言

常見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方式包括:組合式(Combination Claim)、吉普森式(Jepson-type Claim)、馬庫西形式(Markush-type Claim)與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申請專利範圍(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 Language Claim)等,其中組合式撰寫方法為美國與台灣的專利申請中最常見的一種。

 

二. 組合式請求項撰寫方法

 組合式請求項,指包含兩個以上元件之請求項,而以串列方式描述構成組合之必要元件,而請求項中各元件之間以「、」、「,」或「;」斷開。

組合式撰寫法可用於獨立項與附屬項,且通常分為物之請求項與方法請求項,物之請求項記載具有物理實體之技術,而方法請求項記載有時間要素之技術。

其中,物之請求項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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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1

 

一. 前言

申請案經逐項審查後,如判斷有不准專利事由,將會發給審查意見通知,以利申請人據以申復,克服該等不准專利事由,申復時可一併進行修正;而申請人於申復或修正時雖克服所有已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卻因修正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時,可發給最後通知,限制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事項,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審查意見通知

審查時若有不准專利事由將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包括:不符發明定義、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不符記載要件、不具發明單一性、不具產業利用性、分割導入新事項、修正導入新事項、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誤譯之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改請導入新事項,以及不具新穎性、不符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不符先申請原則、不具進步性等。

 

三. 最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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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4

 

一. 前言:

台灣與中國有地理位置及語言文化上的特殊關係,且若比較兩岸專利申請的相關規定時,會瞭解台灣與中國在很多基本專利精神的大方向上是類似的,但於程序與規定之細節上仍有諸多不同之處,本文淺述兩岸專利在實務上常見的差異與事項。

 

二. 專利說明書:

中國專利說明書的內容主體主要包含五部份: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與說明書附圖等,與台灣不同是,這五個部份都是個別獨立的文件,頁碼各自獨立編號不需連貫,同時,中國對說明書摘要有很嚴格的字數限制,包含標點符號需在300字以內,且規定說明書需控制在30頁內。

 

三. 專利申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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