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專利之技術公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1
一、前言
當兵應該會對一句輕快明亮旋律軍歌「保密是軍人的天職」具深刻的印象,更灌輸軍人保密防諜之重要性;而相同比擬地“公開是專利的要害”也可道破公開在專利發明申請過程中之影響性。所以欲申請專利前,除了技術是否具專利性是一主要因素外,必須注意是否曾公開、揭露特徵技術、或成為公眾得知而不可輕忽之。針對專利之發明因公開而喪失可具專利性,以下就刊物、網路與公開實施解說之。
二、時間界限
「先前技術」為申請日之前所有能爲公眾得知之資訊,包括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公開實施使技術內容能為公眾得知時,即為公開實施之日;申請日是作為現有技術的時間界限,享有優先權稱為優先權日。申請日以前公開的技術內容都屬於現有技術,但不包括申請日當天之公開的技術內容。
三、刊物公開
專利法所稱之刊物,指公開文書或載有資訊之其他儲存媒體,可經由抄錄、攝影、影印、複製或網際網路傳輸等方式,使公眾他人習知其技術內容均屬於此範圍,即所謂「公眾得知」。
1.常見專利法認定之刊物:
專利公報、期刊雜誌、研究報告、學術論著、談話紀錄、課程內容、演講文稿均屬。
2.形式不以紙本形式之為限:
包含以電子、磁性、光學或任何可存載資訊之其他型式儲存媒體,例如磁碟、光碟片、積體電路晶片、照相底片、網際網路資料等等。
3.公眾得以容易閱覽而揭露技術內容:
例如圖書館內之書籍、雜誌,或醫院車站大廳裡閱覽架呈列之刊物等等。
唯一標示「內部文件」或「機密文件」等類似字樣之刊物,除非具明確證據表示其已對外公開,否則非認定能為公眾得知之刊物。
四、網路公開
網路上資訊指網際網路或線上資料庫所載之資訊,若此網站未特別限制使用者,若未額外設置「付費或密碼(password)」條件限制,則公眾透過申請正常管道即可進入該網站,即屬公眾得知。相反地,若網路資訊僅為特定團體或企業之成員,透過內部網路取得之機密資訊、被加密(encoded)而無法以付費或免費等一般方式取得內容資訊、未正式公開網址僅能偶然得知之資訊等情況,此非屬公眾得知。
網路上的資訊也可能成為日後審查委員作為公開佐證以使專利性喪失,其型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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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檔案服務提供的網頁資訊,例如網站時光回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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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或檔案變更歷程之時間戳記,例如網頁之編輯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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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之檔案目錄或自動產生的時間戳記,例如部落格或社群訊息之發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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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搜尋引擎提供的索引日期,例如Google之頁庫存檔。
五、公開實施
公開實施指揭露技術內容,使該技術開放成為公眾得知之情況,不以公眾實際上已實施或獲知該技術內容為必要,例如於參觀工廠。但假設具有通常知識者仍無法得知物之發明的結構、元件或成分等及方法發明的條件或步驟等技術特徵者,則不構成公開實施條件。
六、結語
申請專利之發明若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網路、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得知者,則已喪失發明可具專利性。俗話說凡走過必留痕跡,尤其現在網路發達與資訊交流迅速的年代,很容易不小心將技術內容公開,所以欲申請專利之發明須避免各種可能公開專利發明內容之嚴重性,以作為申請之準備。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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