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新法簡介(下)-收到支付命令,如何處理/實習律師 林夏陞

 

三、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

  收到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得先查明債權人為何人、聲明及理由中對於債權之金額、發生之經過、時間等是否有誤,若有意見時可於20日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聲明異議。[1]聲明異議後,案件將轉為訴訟程序,法院將另排時間,通知雙方開庭審理係爭債權之爭議。

  另外,實務上常見到原本的債權人與資產管理公司簽立債權讓與契約,之後資產管理公司即以支付命令之方式向債務人請求,然債務人往往對於債權讓與之事情不知悉,此時債務人可能將支付命令誤以為是詐騙手段。對此,債務人得先查明債權人於聲明理由中有無表明債權讓與之事實、文件等,若對支付命令之真偽有疑義,亦可逕向法院詢問。

  若未於20日內聲明異議,此時則需另行以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無法透過聲明異議之方式提起救濟。[2]此為另行開啟訴訟程序解決紛爭,債務人須繳納訴訟費用法院才會審理,故建議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如有異議,請盡速向法院提出,以免須另繳規費。

 

四、結論

  此次修法弱化了支付命令之效力,對債務人而言也開啟了新的救濟方式。又支付命令一直是民間常見的請求手段,本次修法對此制度修改甚劇,對社會大眾而言不可不知。

  債權人於使用支付命令前,得先比較修法前後之差異,並決定以訴訟程序、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等何種程序較對自己有利。而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時,亦無須緊張,得先查明該支付命令之債權人、事實有無錯誤,在決定後續之步驟,如欲異議亦請盡速提出,以免損及自己權益。

 



[1]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2]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