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說明書申請以外文本提出之規定

眾律事務所 資深專利工程師 蘇伯元

2014-09-22

 

 

專利說明書申請以外文本提出之規定

 

眾律事務所 資深專利工程師 蘇伯元

 

2014-09-22

 

 

 

外文本提出日

 

中華民國專利以專利說明書之繁體中文本取得申請日為原則例外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但僅限外文種類為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是西班牙文,若語文種類不符規定,智慧財產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將合於外文本補正之日期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1.1 申請日規定

 

中文本,乃謂申請人先行以外文本提出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並於期間內補正之中文譯本。

 

        中華民國專利法允許以外文本提出,但仍須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後,專利說明書之申請日即能以外文本提出日為該案之申請日;若未能在智慧財產局指定之期限內提出中文本補正者,專利申請案不予受理,若補正中文本時間超過指定期限,仍未收到專利不予受理之處分,則以補正中文本之時間為申請日。

 

 

 

二、外文本規定

 

外文本以單一語文為原則,除非以技術用語必要時,得以附註其他外文原名。

 

申請人先後提出二種不同外語者,以最先提出之外文本為準。除非申請人申請時聲明以後者為準,以申請人聲明之外文本為準。然申請人同時提出二份外文本者,應限期擇一申請,若屆期未擇一者,該申請案不予受理。

 

外文本之提出在於確認取得申請日的技術揭露範圍,不在於合於格式是否與審查基準之格式是否與我國規定一致;但外文本不得修正,只須得於補正之中文本提出時,不超過原外文本之技術揭露範圍即可。

 

 

 

三、中文本補正

 

        申請人於前述提出之補正中文本者,若形式審查上欠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等必要文件,或是缺頁、缺圖式等,因中文本不齊備,將指定期限通知申請人補正,若於指定期限補正,將以外文本提出日為申請日。

 

        然中文本之缺漏,若源自於外文本之缺漏,需依「外文本缺漏之處理原則」處理,不得逕自補正中文本缺漏之部分。若中文補正本發生缺頁、缺圖等情況,申請人亦可於指定期限內申復係依外文本據實翻譯,與實質技術內容無關而不需補正;然若屆時未申復者,該申請案將不予受理。而在不予受理處分前,申復補正者,則以補正日為該案申請日。

 

        3.1 外文本缺漏之處理原則

 

        若形式上檢核即發現缺頁、缺圖等情況,將限期申請人補正,若未於指定期限內補正,則將不予受理該申請案。

 

        外文本若經檢核已發現缺頁、缺圖等情況或經申請人自行發現補正者,若申請人已經提出中文本之補正在前,應另行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完整之中文本,未於期限內補正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而超過期限、在得不受理處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 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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