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基本概念之釐清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一) 社會上常見有「OO第四台公開播映某影片,或OOKTV店公開播映某歌曲供客人歡唱」等語,試問:著作權法有無「公開播映」之用詞?
(二) KTV業者播放伴唱帶供消費顧客演唱,試問:實施「公開演出」行為者為何人?
(三) 某甲經營出租店,向A公司購得OO影帶一卷出租予不特定人,A公司主張並未授權某甲出租,試問:某甲有無違法?
二、解析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範「公開播送」,第8款規範「公開上映」,第9款規範「公開演出」,上開3款,為本題最有可能涉及之著作財產權,惟未見有「公開播映」,是故該用詞非著作權法所規範。
伴唱帶是一視聽著作,KTV業者播放伴唱帶之行為,係「公開上映」。此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法同項第9款,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據此,實際公開演出者,非KTV業者,而是消費者。
智慧財產權法領域有所謂「國際耗盡」與「國內耗盡」原則,此係為保障合法取得有智慧財產權物之人;著作權法採「國內耗盡」原則,此可見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之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三、結論
著作權法就著作財產權之態樣設有規定,其中並無「公開播映」之用詞。KTV業者播放伴唱帶供消費顧客演唱,實施「公開演出」之人為消費者。著作權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由此可見「出租權」係著作人之權利,惟同法第60條第1項設有合理使用之規定(內容參前),故甲可依此主張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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