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之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一)甲為著作財產權人,其與乙訂立授權契約,授權其可重製甲之語文著作,但其契約中提及甲可另外授權他人,甲自己亦可利用該著作,嗣丙未經甲、乙同意重製甲之語文著作,乙可否以自己的名義向丙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訟?
(二)承上,甲乙間之授權契約,約定甲專屬授與乙重製權,嗣丙未經甲、乙同意重製甲之語文著作,甲可否以自己的名義向丙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訟?
二、分析
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人除授與被授權人得利用授權契約所約定之著作財產權外,著作財產權人尚得授權他人利用該等權利,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亦得利用該權利。
專屬授權:僅被授權人得利用特定之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另外授權他人利用該等權利,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亦不得利用該權利。
著作權法第37條:「
Ⅰ.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Ⅱ.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Ⅲ.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Ⅳ.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
三、結論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及第4項反面解釋可得知,題(一)之乙不得以自己之名義向丙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訟,蓋因其係非專屬授權之緣故。題(二)甲既然已將重製權專屬授與乙,乙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乙自己的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甲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依此,甲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向丙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訟。
相關實務見解可參: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12號刑事判決
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其被授權之範圍內既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則其權利之被侵害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並無不同,自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
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內容更授權第三人。……………
苟被專屬授權人欠缺告訴權,則法律對於被專屬授權人之保護將形同具文。是第三人如侵害著作權人授予被專屬授權人之權利,被專屬授權人即為直接被害人,自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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