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共和國
Slovenská republika
(Slovak Re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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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與捷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共同建立為一個單一國家: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Czechoslovakia),是當時的世界第六大工業國(前五名為美、蘇、德、英、法)。經過二次大戰期間被諸國瓜分,最後在1993年和平分手成為捷克共和國、及斯洛伐克共和國兩個獨立的國家。
斯洛伐克於2004年加入歐盟,2007年1月1日成為申根地區一部分,2009年1月1日起使用歐元。斯洛伐克憑藉強大的工業基礎,已成為歐元區增長最快的經濟體之一。
斯洛伐克位於歐洲中心,地理位置優越,處於東西歐之間,毗鄰波蘭、匈牙利、奧地利、捷克共和國與烏克蘭,也是連接歐洲與中國的3條運輸走廊的內陸樞紐。這3條走廊是跨西伯利亞走廊(斯洛伐克至中國東北)、哈薩克走廊(斯洛伐克至新疆阿拉山口),以及跨裏海走廊(斯洛伐克經阿塞拜疆及格魯吉亞至阿拉山口)。中國製造商可在12天內把零部件經鐵路直接運往斯洛伐克的工廠,在歐洲最終市場附近加工。
在運輸及物流領域,斯洛伐克與中國於2015年11月26日在北京簽署《關於共同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諒解備忘錄》。在此之後,斯洛伐克還爭取向亞洲擴展,其中包括計劃與香港展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談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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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斯洛伐克語 首都: 布拉提斯拉瓦(Bratislava) 面積: 49,035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543萬人(2015) 宗教: 天主教 幣制: 歐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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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斯洛伐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斯洛伐克之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未註冊之商標一般狀況下是無法獲得商標保護。斯洛伐克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已註冊商標可使用®符號來標示其已註冊之法律地位[2]。
關於斯洛伐克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斯洛伐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4)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7)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斯洛伐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斯洛伐克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法》(Act No. 506/2009 Coll. on Trade Marks)及相關法規。
三、商標主管機關 |
斯洛伐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工業產權局」(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Slovak Republic)。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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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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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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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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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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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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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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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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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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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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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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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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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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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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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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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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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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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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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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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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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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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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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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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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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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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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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
(一) 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二) 缺乏識別性。
(三)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四)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五)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六) 違反公序良俗。
(七) 有欺騙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品質、特性之標示。
(八) 未經同意使用已依國際條約註冊之標示。
(九) 包含違反斯洛伐克共和國其他法律規定或所簽署國際條約之標示。
(十) 包含具高度象徵意義之標誌,特別是宗教方面。
(十一) 未經官方同意,使用受國際條約保護之徽章、標誌。
(十二) 商標申請存有惡意。
(十三)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十四) 在先衝突。
六、申請流程 |
1.查看完整版
或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slovakia。
[2]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8條。
[3]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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