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維尼亞共和國
Republika Slovenija
(Republic of Slovenia)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斯洛維尼亞原為「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的加盟共和國之一,於1991年獨立。斯洛維尼亞西鄰義大利、西南通往亞得里亞海,北面奧地利、東鄰克羅埃西亞和匈牙利,地理位置優越,是傳統貿易及運輸路線的交匯處。斯洛維尼亞國境有一半的面積為森林覆蓋,森林覆蓋程度在歐洲排名第三,僅次於芬蘭及瑞典[1]。斯洛維尼亞在2004年加入歐盟及北約,並於2007年率先採用歐元為該國唯一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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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斯洛維尼亞語 首都: 盧比安納(Ljubljana) 面積: 20,273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198萬人 宗教: 天主教 幣制: 歐元(€, EU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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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斯洛維尼亞參與的相關條約列表 |
斯洛維尼亞商標制度採登記在先主義(first-to-file),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9個月。
斯洛維尼亞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斯洛維尼亞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以標示商標的註冊資格。
關於斯洛維尼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斯洛維尼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里斯本條約(Lisbon Treaty);(3)建立世界智慧財權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4)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斯洛維尼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斯洛維尼亞商標保護的主要法源為《工業財產法》(Industrial Property Act)。
三、商標主管機關 |
斯洛維尼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經濟發展及科技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echnology)轄下的「智慧財產局」(Sloven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S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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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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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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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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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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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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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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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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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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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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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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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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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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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音符樂譜表現該聲音,本國申請案亦可提出如MP3聲音檔的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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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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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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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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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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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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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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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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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零售服務的性質相當明確,亦可註冊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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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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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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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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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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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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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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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2] |
(一) 缺乏識別性。
(二)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三)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四)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五)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六) 違反公序良俗。
(七) 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來源有欺騙誤導大眾之虞者。
(八) 包含或模仿關於控制或保證商品品質之官方標示或戳記。
(九) 未經授權使用之著名商標。
(十) 未經官方同意,包含斯洛維尼亞共和國之國家全名、縮寫、國徽、國旗、或其他代表國家之標誌。
(十一) 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在先註冊商標。
六、申請流程 |
1.查看完整版
或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斯洛文尼亞。
[2] 《斯洛維尼亞工業財產法》第43~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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