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之解釋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甲夫為自己投保人身保險,乙妻為受益人,惟未書乙之姓名,嗣甲夫與乙妻離婚,未更改受益人,之後亦未再娶,後甲死,乙可否請求給付保險金?
二、分析
就題示所言,既然保險契約未書乙之姓名,僅書妻,實務上認為端視甲有無再娶,有再娶則為後妻,無再娶則為前妻;學說則認應依民法第98條之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據此,甲之真意應解為甲死時之妻,惟甲死時已與乙離婚,故甲死時並無妻,該保險金係甲之遺產,應歸甲之繼承人所有。
三、結論
本文從實務見解,端視甲、乙離婚後,甲有無再娶,據此判斷保險金歸屬何人,較為明確。惟有幾點需值得注意,依實務見解,客觀上雖容易判別,較不生爭議,然如此勢必忽略了當事人之真意,惟當事人既已死亡,若要探求其真意,只能憑客觀上之資料或證據,藉此探求當事人真意,惟如此也未必真能探知當事人之真意,主要的癥結點在於,甲簽訂保險契約時,為何未書妻之姓名,及甲、乙離婚後,甲又為何未更改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也許是甲忘了,也許是甲故意,此間存有諸多無法探知的因素,不過實務上是不太可能會發生此種情形,因為保險公司核保時,一定會發現未載妻之姓名,進而通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補正並同時簽名,且簽訂保險契約時,保險業務員也會發現並提醒你要具體陳明誰是受益人,並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時簽名,以杜爭議,以上的問題僅是學理上之討論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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