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散布權」之權利耗盡原則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甲將其購買之A、B、C三本書籍,於國內出賣予乙。假設:

(一)、A書係盜版書籍(二)、B書係甲合法於美國購得(三)、C書係甲合法於國內購得,上揭三種情形可否主張著作權法之權利耗盡原則?

二、分析

著作權與一般所有權的概念有所區別,例如某人購買一本書,其取得該書之所有權,可將該書丟棄、燒毀、撕毀,但不可將書裏的內容加以影印、翻譯成他國語文或者拍攝成影片,甚至販賣或出租他人,因為該等權利係屬於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除經著作人同意或授權,或有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不可侵害。惟有些情形若堅守上述原則,未免過苛,猶如一條牛剝兩次皮,故著作權法創設了合理使用的規定,以資平衡。在學理上可稱為「權利耗盡原則」(德國)或「第一次銷售原則」(美國)。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顯見散布權係著作人的權利。假設某人購買一本小說後,擬欲轉賣,倘未得著作人同意,則屬侵害著作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如此則極為不妥;著作人應在買受人購買時,其散布權即已耗盡,不可於買受人轉賣時,再主張散布權。準此,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此為著作權法採「國內耗盡原則」之依據,也是散布權之合理使用的規定,其要件為:
1.限於合法之著作物2.限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三、結論
題(一),A書係盜版書(非合法著作),不適用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題(二),B書係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取得,不適用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題(三),C書係甲合法於國內購得,適用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不必得到著作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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