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從過去幾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逐漸受到重視,為了能夠讓民眾吃的安心,在經歷過多次食品安全問題後,陸續進行了幾次重大的修法,分別在民國102年及103年2月,還有最近期尚未通過之行政院版修正條文,此三次修法重心有別,於下介紹。

二、修正重點

(一)民國102年修正重點

由於毒澱粉事件,因此我國於102 年 5 月 31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第 15 次會議通過第十次修正,章節總數由七個章節增加至十個章節,包含增加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第六章「食品輸入管理」,並將原本第五章節修改成第七章「食品檢驗」以及第八章「食品之查核及管制」,條文數從原本40條增加至60條,並且於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6  條第 1項所列屬「食品藥物管理局」、「疾病管制局」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轄。

 

 (二)民國103年修正重點

本次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從食品業者管理及消費者保護等多面向整體再予加強,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能,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修正重點如下: 

 1. 明定特定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

2. 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罰鍰,由6-1500萬元,提高為6-5000萬元;刑度由3年以下,提高為5年以下。產品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之罰鍰,由4-20萬元,提高為4-400萬元。

3.明定因故意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犯人者,應予沒收,如無法沒收,應追徵其價額,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4.提高法人之罰金為行為人之十倍以下,以加重其責任。

5.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不法業者之罰鍰、罰金或不當利得,作為補助消費訴訟或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費用之基金來源。

6.保障檢舉人身分資料於訴訟程序之保密規定,放寬檢舉人適用範圍,以提高檢舉動機。

 

 (三)103年尚未通過之修法重點

1.強化各級主管機關主動查驗之措施。(修正條文第5條)

2.新增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強化自主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7條)

3.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要求食品業者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及其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9條、第47條及第48條)

4.分廠分照制度入法,明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修正條文第10條)

 5.明定主管機關為調查食品安全事件,得要求非食品業者提供相關資料。(修正條文第32條)

6.針對攙偽或假冒之行為所處罰鍰額度,上限由5千萬元,提高至2億元,以達嚇阻不法意圖之目的。(修正條文第44條)

 

三、小結

食品安全衛生法隨著修正,逐次加強管制的程度,並且罰鍰額度也倍增,希望能夠透過嚴懲重罰來減少危險的食品流入市場,然而若是執法單位不能有效執行法律,則即使有明確的處罰條款存在,仍然難以發揮功用,因此未來對於食品相關的檢驗與懲罰,必須要落實才能達到真正保障人民之目的。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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