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國著作權法簡介()著作人身權及著作財產權的類型()()()  /實習律師王晨忠

 

一、前言:

  現行的中國著作權法於2010年修正,並自同年41日起實施,本文嘗試就中國著作權法進行簡介,內容範圍僅包含法律規定、立法理由及釋義[1],不包含與我國著作權法之比較,亦不包含探討中國法院實務上之裁判見解。

二、中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的規定與說明

()受保護的主體範圍:

  中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解釋上,著作權人包括創作作品的作者、及未參加作品創作而承受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分類上,著作權包含著作人身權及著作財產權,所以享有著作人身權之主體、與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主體,皆可稱為著作權人。

  另外,中國著作權法上,國家得成為著作權人的情形有四種。1.國家接受著作財產權之贈與;2.著作財產權因保護期滿收歸國有;3.非集體所有制組織的公民死亡時既無人承受權利時,其著作財產權收歸國有;4.法人終止且無人承受權利時,其著作財產權收歸國有。

()著作人身權類型

  著作權法所稱的人身權,亦稱為精神權利,通常與作者的身份密切相關,專屬作者本人。依中國著作權法之規定,類型包含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2]。著作人身權因與作者緊密相連,其特性為不得讓與他人[3]、不得被繼承[4]、且除發表權之外永久地受到保護[5]

(1)所謂發表權,係指作者得決定是否將作品公之於眾的權利,並包括決定發表方式、發表時間、發表地點的權利。此項權利,屬於抽象的權利類型,與屬著作財產權的發行權有別。若將此種抽象的公之於眾權利與具體的原件或複製件相結合,此種具體化後、提供各種形式物品予公眾的權利則屬發行權。

(2)所謂署名權,係指在作品上表明身分的權利,包含積極地以署名方式表明真實身分、消極地以不署名方式不表明身分、消極地以筆名方式表明虛偽身分三類型。若屬後兩種消極不表明身分或消極表明虛偽身分之類型,事後作者欲主張權利時,只要能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為真實作者的身分即可。因此著作權法並不限制作者於公開其作品時必須要表明真實身分。

(3)所謂修改權,係指對作品本身內容的增加、刪除或變更,此與改編、翻譯、彙編等統稱之演繹權不同,演繹權僅就作品的表達方式進行改變,但不涉及作品本身內容的增加、刪除或變更。蓋作者既創作了作品,縱然於發表或公開後,亦不應剝奪其續行創作作品的權利,所以修改權亦可視為作者就已發表或公開之作品續行創作的權利。

(4)所謂保護作品完整權,係指保護作者的作品不被他人違背其意思地增加、刪除或變動。此項權利與修改權互為表裡,若將修改權視為作者主動地調整其作品之權利,則保護作品完整權可視為作者被動地不受他人任意調整其作品之權利。

()著作財產權類型

  著作權法所稱的財產權,亦可稱為經濟權利,通常是作者利用其作品獲益的權利。其類型包含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6]。著作財產權的特性,在著作權法保護期間內,可以授權許可他人使用、可以部分或全部轉讓、也可以作為繼承之標的。

(1)所謂複製權,係指將作品製作成具體有形物品之權利,一般又稱為重製權。其中,臨摩是否屬於複製的一類型,在具體表現上有時候臨摹屬於創作的一種,須依具體情況認定,所以中國在2001年修正著作權法時刪除了臨摩屬於一種複製類型的規定。

(2)所謂發行權,係指將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提供予公眾之權利,其屬複製權的延伸。亦即,複製權在將作者的作品以各種具體有形物品的方式呈現,而發行權則在將作品原件或這些搭載作品內容的具體有形物品提供予公眾,無論為有償的買賣、或無償的贈與皆屬之。

(3)所謂出租權,係指將搭載作品的具體有形物品出租予公眾的權利,其屬發行權的延伸。亦即,發行權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將搭載作品的具體有形物品使公眾得利用作者的智力成果,而出租權則以不移轉所有權的方式將搭載作品的具體有形物品使公眾得利用作者的智力成果。須注意的是,出租權所涵蓋的客體限定於電影作品、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腦軟體三種,其他類型搭載作品的具體有形物品,著作權法並不賦予作者出租權。依學說所稱之權利耗盡原則,合法取得複製件所有權之人,亦得合法享有複製件之出租權。

(4)所謂展覽權,係指公開陳列作品的權利。中國著作權法對展覽權的規定,採取最寬鬆的立法例,亦即,展覽不限定未發表、未發行之作品,亦不限定於作品原件,縱然為作品的複製件,亦得享有展覽權。另外,同法第18條但書規定,「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此規定在教示僅存唯一美術作品原件之所有權移轉後,其展覽權亦附隨移轉於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若該美術作品已向公眾發行複製件,則依同法第10條第一款第八項[7]關於展覽權的規定,取得該美術作品複製件之人,亦享有展覽權。

(5)所謂表演權,係指公開表演作品、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包含現場表演、及以機械方式播送的表演。須注意的是,電影或類似電影的創作,另以放映權作為保護標的,解釋上不在表演權的保護範圍。

(6)所謂放映權,係指公開放映電影作品或類似電影之作品,因為電影作品等本身就是可以獨立存在的作品,放在表演權中似乎無法完全涵蓋,因此單列一項予以保護。

(7)所謂廣播權,係指以無線方式、有線方式或擴音器等將作品向公眾傳送聲音的權利。例如,透過廣播電台或擴音器朗讀受著作權保護的小說等。

(8)所謂資訊網路傳播權,係指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權利。與廣播權的差異在於,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與地點皆受作品。

(9)所謂攝製權,係指以拍攝電影或者以類似拍攝電影方法將作品轉換為其他載體上的權利,包括將作品拍成電影、電視劇等。另外,須注意的是,未經許可將樂曲作為電影裡的音樂,也屬於侵害攝製權的範圍。而攝製權並非單純地翻錄、翻拍,例如在電影院裡使用攝影機來拍攝電影影像,這就是單純地翻錄、翻拍,屬於複製權的保護範圍。

(10)所謂改編權,係指改變作品的呈現方式,創作出具有原創性的新作品之權利。較常見的情況例如將暢銷小說改編成電影或電視劇使用的劇本、或將賣座電影改編成漫畫、動畫等。與修改權的差異,在於改編權必須先改變作品的呈現方式,於改變後的呈現方式進行編修,並不涉及原始作品內容的增加、刪除或變更,否則即屬著作人身權當中的修改權範圍。與攝製權的差異,則在於攝製權專指將作品轉換呈現方式為電影或類似電影的形式,而改編權的呈現方式則屬電影或類似電影以外的其他形式,所以改編權與攝製權兩者互為補充,對於改變作品呈現方式這部分,形成完整的著作權保護範圍。

(11)所謂翻譯權,係指將作品由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與改編權的差異,在於翻譯權並不改變作品的呈現方式,僅改變作品的語言文字。

(12)所謂彙編權,係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著作權法保護彙編權的理由,在於彙編者對於作品的選擇與編排的創造性勞力付出。

(13)所謂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係指前面所列舉的十六項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外的其他權利類型。畢竟,當今時空環境變化快速,要窮盡各種權利類型實屬不易,而保留本項規定作為補充之用。另依中國著作權法規定所出現的行為觀之,第12條所稱的註釋、整理,並未規範於同法第10條的列舉權利當中,但此涉及出版使用[8]、演出使用[9]、錄音錄影作品使用[10]時,應得作者許可並支付作者報酬之其他規定。亦即,註釋與整理兩種行為,無法歸類為具有專屬性質的著作人身權類型,亦無法歸類為得作為轉讓或繼承標的之著作財產權,因為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思考方式來進行註釋與整理,既無一身專屬性、亦無須轉讓,但註釋與整理卻又須依附於原始作品,所以可視為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於使用經註釋或整理的作品時,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三、小結:

  著作權法上之權利,可分為著作人身權及著作財產權,其區分的實益在於,著作人身權不得作為讓與或繼承之標的,而著作財產權則可;著作人身權當中除了發表權之外,皆永久受著作權法保護,而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身權當中的發表權,則受有保護期間的限制。

  著作人身權所保護的範圍,在於與作品本身相關的權利,包含是否將作品公諸於眾的發表權、是否表示作者身分的署名權、作者主動調整作品內容的修改權、以及作者不受其他人任意調整作品內容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當然,作品原件的所有權移轉,與一般物品的所有權移轉相同,皆受物權法之規範保護,所以著作權法並沒有就作品原件所有權移轉部分進行特別規定。

  著作財產權所保護的範圍,則在於作品原件所衍生的各種經濟利益。以筆者理解的方式進行分類,最基本的第一層權利為複製權,經由複製權得將作品原件量產為複製件,此種權利僅在單純地製作,尚不及於其他法律行為。

  其次,第二層權利的第一種類型,屬於以具體有形方式向公眾散布作品的權利,包含將複製件所有權移轉的發行權、不將複製件所有權移轉的出租權、單純展示原件或複製件的展覽權。另外,依學說所稱之權利耗盡原則,取得複製件所有權之人,亦得合法享有複製件之出租權。所以著作權法上,出租權此種權利類型,以電影作品、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腦軟體為限。

  其次,第二層權利的第二種類型,屬於以具體無形方式向公眾散布作品的權利,包含於特定地點表演者向可得特定公眾散布作品內容的表演權、於特定地點以放映機或幻燈機方式向可得特定公眾散布作品內容的放映權、以無線電波方式向不特定公眾散布作品內容的廣播權、以網路方式向不特定公眾散布作品內容的資訊網路傳播權。這裡所稱具體無形方式,係指以視覺或聽覺等感官方式來散布作品內容,而不具備有形物的存在。

  其次,第三層權利屬於作品呈現方式的轉換,這類型的權利也可以當作為複製權的補充類型,與複製權的差異在於,複製係將原件完全重製,而轉換則是在不變更原件內涵的前提下,以不同的方式呈現。包含攝製電視或電影方式轉換作品呈現方式的攝製權、將作品轉換為其他呈現方式的改編權、將作品的語言轉換為其他國家語言的翻譯權、以及對作品的選擇與編排的彙編權。雖然中國著作權法第12條對於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類型所產生的作品,仍視為新作品加以保護,但其前提必須先取得原作者的許可,始得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否則依同法第47條第六項規定屬於侵權行為態樣,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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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資料日期2002715日。參考網址http://www.npc.gov.cn/

[2]中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參照。

[3]:依據中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三款、及第25條規定之反面解釋,能作為轉讓標的者,僅包含同法第10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之標的。

[4]:依據中國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之反面解釋,能作為繼承標的者,僅包含同法第10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之標的。

[5]:依據中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另依中國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發表權仍受有保護期間之限制。

[6]中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參照。

[7]:中國法律係採條、款、項之順序排列,與我國採條、項、款之順序不同。本文依中國法律之排列方式引用、標註條文。

[8]中國著作權法第35條規定參照。

[9]中國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參照。

[10]中國著作權法第40條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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