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專利法第58條賦予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專利物品之權。專利權人依專利法所賦予之權利,自己製造、販賣或同意他人製造、販賣其專利物品(真品)後,針對該真品已從中獲取利益,若對真品再主張專利權,將影響該專利物品之流通與利用。為解決此種私權與公益平衡之問題,乃發展出「權利耗盡原則」。依據「權利耗盡原則」,真品在第一次流入市場後,專利權人已經行使其專利權,就該真品之權利已經耗盡,不得再享有其他權能。權利耗盡是針對每一件真品而言,侵權品不生耗盡的問題,意指每一件已流通出去的真品,專利權人不再有權利,無論繼受者隨後以何種方式實施該真品,專利權人都無權干預。

  二、權利耗盡原則分為國內耗盡原則及國際耗盡原則

  (1).國內耗盡原則:其著重於專利權人之利益,專利權只會專利物品投入國內市場而權利耗盡,不因在國外實施而耗盡,仍擁有進口權,故他人未經專利權人之同意而進口專利物品進入國內,仍構成侵權。

  (2).國際耗盡原則:其著重於公共利益之保護,當專利權人將專利物品投入國外市場流通時,專利權包括進口權即權利耗盡,專利權人不得主張禁止他人進口專利物品。

  三、我國專利法對於權利耗盡之規定

  依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發明人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由此可知,我國專利法係採取國際耗盡原則,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其專利權亦即耗盡,對於專利物品之後續使用或再販賣,均非屬專利權效力所及,即係本諸權利耗盡原則所為之立法。且專利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並不以專利權人之專利產品為最終產品流入市場為要件。因此,就專利權人自行製造販售已體現其專利內容之專利物品,為修改後再販賣,即不生侵害專利權之問題。

 

 

關鍵字:權利耗盡、國內耗盡原則、國際耗盡原則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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