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一、目前國際交流頻繁,各國商業往來時不免會使用契約(或稱合約)明確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而以英美契約法為基礎的英文契約為向來之主流,原因不外乎英語為國際通用的語言,而且英語系國家堅強之經貿實力,不容忽視。當我國人民或企業與他人訂定契約,有時會約定以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此時不諳中文的簽約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看不懂或不了解我國的司法制度,不敢簽訂以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的合約。

二、幸而行政院很早即開始進行中文法規英譯之工程,幾乎主要的法規均有英譯的版本,有個問題是英文存在一義多字之情況,如第某條,有人會使用Article,有人則會使用Sanction,在翻譯時如何做到一致化呢?

貳、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

依據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0920086471 號函[1]

一、「憲法」翻譯為The Constitution,「憲法增修條文」翻譯為The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二、「法」則有二種字彙Act和Code,「Act」一詞,在英美國家,係指須由國會經過立法程序通過之成文法律;「Code」一詞,使用於編纂成法典型態或規範為基本法性質之法律。其他的「律」、「條例」或「通則」,均翻譯為Act。

三、七種法規命令中,規程、規則、辦法、綱要及準則翻譯為Regulations,細則有二個字彙可用:Enforcement Rules、Regulations,標準譯為Standards。

四、行政規則均譯為Directions。

 

[1]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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