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方便又便宜,但是衍生出來的爭議也層出不窮。其中一個很常見的情形是買家付了錢,但是遲遲沒收到物品,許多人一開始的念頭可能是「被騙了!」但是想要告對方詐欺,又不一定告得成,為什麼呢?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要件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法院實務上的操作,除了主觀上要有位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客觀上要有施行詐術之行為、使相對人陷於錯誤之認知、本人(或第三人)有財產上的處分、有人受財產上的損害這個流程,更重要的是,施行詐術與財產移轉、損害必須要有因果關係[1],要件嚴格。

所以在賣家不出貨的狀況,如果無法證明賣家從頭到尾就想要騙買家,例如從頭到尾賣家根本就沒有這個商品,或是賣的物品很明顯就知道不是真的,例如賣隱形斗篷,以一般知識可得知沒有這種東西而不構成詐術等,都沒有辦法構成普通詐欺罪。

民法債務不履行
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是很廣泛的概念,大致的意思是債的內容沒辦法滿足,包含給付遲延、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這樣描述似乎很抽象,反過來說,「債的完整履行」就是一方(債務人)有依照當初締約的精神及內容做出給付,經過對方(債權人)的受領,就算是履行債務,若非如此,債務人沒有按當初說好的內容給付並且可以歸責,就是債務不履行。

適用在賣家不出貨的情形,買賣雙方在網路上締結買賣契約,買方已付款,但是賣方(必須交付貨品的債務人)不是因為其他自己無法掌控的情形(可歸責)而沒有出貨或是遲延出貨,就必須負責。依照民法第226、227、231等條文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1]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260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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