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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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上市櫃法律事務檢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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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專題(三):臺商赴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申請上市,兼以退市、併購重組新三板轉板為中心

若要溯及註冊制之源,中國大陸資本市場對於註冊制的探索,始於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接著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再次引進「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概念;爾後從2018年11月5日宣告實施「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屆至2019年7月22日首批科創板公司公開發行,奠定「全面推進註冊制」的里程碑。[1]截止2020年12月24日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相關數據顯示,上市公司有210家、總股本合計635.5億股、總市值為31,926.37億元、流通股本為168.4億股、流通市值為9,5j472.54億元以及平均本益比(或稱平均市盈率)為91.69倍。[2]參考德勤中國於2020年所作的研究報告,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全球IPO籌資額前五大交易所依序為上海證券交易所(72家新股融資合計1,225億港元)(下稱「上交所」)、納斯達克交易所(46家新股融資合計1,090億港元)、香港交易所(59家新股融資合計871億港元)、紐約證券交易所(11家新股融資合計324億港元)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45家新股融資合計303億港元)。[3]據瞭解,約有6家設在中國大陸的台資企業規劃在科創板上市,前述台企主要從事研發鏡頭、折疊式手機、晶圓、石墨烯產業。[4]截至2020年底,有19家台企在中國大陸發行上市,產業類別涵蓋電子、精密儀器和材料等產業,當中包括富士康工業富聯、元祖企業等知名企業;為協助台企在科創板申請上市,上海市台協行業工作委員會特增設科創行業工業。[5]本文以下將會從臺商赴上交所科創板申請上市需注意事項來進行說明。

 

科創板之公開發行
首先,有價證券發行人申請至上交所科創板上市,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之發行條件、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且公開發行的股份須分別達到公司股份總數、公司股本總額以及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的25%以上、人民幣4億元以上和10%以上的標準、市值及財務指標亦須符合本規則規定之標準以及上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然上交所得依市場情況,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對上市條件和具體標準進行相應調整。[6]最後,有價證券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經中國證監會同意註冊並完成股份公開發行後,向上交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請的,應繳交的文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5條有規定;接著,由上交所設立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來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爾後出具審核報告。[7]是故依據「市值及財務指標亦須符合本規則規定之標準」此部分的標準,對發行人進行審查:

有價證券發行人申請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需至少符合以下一項[8]

市值

財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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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專題(二): 初探臺生技業者選擇臺灣為第一上市櫃籌資的優勢

近來,港交所集團行政總裁李小加先生出席「2020年香港生物科技峰會」時發表演講,其認為「香港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生物科技集資中心。展望未來5年至10年,香港可望成為全球最大生物科技新股集資市場。」[1]香港交易所有意成為全球生技產業最大IPO中心的意圖,源於兩年前放寬限制(2017年底),開放無營收、無獲利的新創生技公司在港上市;是故此計劃一出,即震撼臺灣生技產業界,有認為「短期內台灣在亞太仍有創新生技產業聚落地位、僅次於美國納斯達克,但中國生技公司積極投入創新藥品,假以時日恐被港股威脅,讓台灣力拼亞太生醫中心的影響力式微。」[2]縱使沒有來自香港的威脅,有報導指出自浩鼎案後,臺灣生技板塊表現相當低迷,加之臺灣專業投資人的不足,導致在台上市的生技類股長期被低估的情形,因而亦有生技公司選擇前往美國上市,基此,對臺灣成為亞太生技籌資中心的困難不可謂不大。[3]然亦有專家認為,香港資本市場對台生技業者最具吸引力之處乃是「兩地無語言障礙」和「開放未獲利公司赴港掛牌」等有利因素;但細觀之下,由於臺灣衛福部食藥管理署作出的審批不受香港方面認可,故業者若依然選擇赴港上市,則需至少一項取得中國大陸食藥監局、美國食藥管理局或歐洲藥品管理局的核准,因此對股本較小的本土生技業者而言,選擇台灣作為第一上市地則較為合適;除此之外,由政府主導進行的投資生技產業趨勢,又是吸引生技業者根留台灣的一大利多,加上台灣資本市場的生技板塊擁有早發優勢,乃構成業者續留台灣的一大優勢,惟亦不得忽略臺灣資本市場之國際化和流動性不足的問題。[4]本文以下將就生技業者選擇在臺上市櫃之優勢逐一說明。

 

臺灣證券交易所實施的「多元上市條件」

2018年3月31日,臺證交所有鑑於市場上出現一些雖具一定估值,但卻處於虧損狀態之公司,基於上市條件之嚴格限制,導致其無法申請上市;因此,臺證交所有見及此,特開始「多元上市條件」之實施,以利「無獲利公司」取得籌資之管道;證交所進一步表示「本次新增免除獲利能力條件之大型企業,除維持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之上市條件外,另區分市值達新臺幣50億元以上及新臺幣60億元以上二類型,『類型一』為市值50億元以上,須同時符合一定標準之營業收入、現金流量及淨值;『類型二』為市值60億元以上,免除現金流量條件,但仍須符合一定標準之營業收入及淨值。另外臺灣證券交易所亦要求此類公司申請上市時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封面特別載明未要求獲利能力等字句以提醒投資人注意。[5]然而,據報導稱「多元條件上市方案」上路兩年半來未見實質效果,截止2020年10月20日的資料顯示,透過前揭方案申請「櫃轉市」的生技公司僅有美時一家;同日,證交所董事會亦預告將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並預計今年底(2020)前生效實施。[6]不過,緣新冠病毒疫情全球大流行,與之相關的國際授權,讓臺生技股迎來自浩鼎案後最熱絡的籌資和募資潮;基此,隨著生技股行情持續發熱,未來應會有更多募資案出現。[7]

 

臺灣地區擁有獨一無二的生技產業集聚優勢

截止2020年12月24日,查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資料顯示,上市、上櫃和興櫃的生技類股分別有35家、88家和56家,故合計為179家;構成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獨有的生技產業聚落。[8]且依照去年(2019)之數據顯示,臺灣地區上市櫃生技公司營業額達到新臺幣2,553.08億元(生技產業營業額為新臺幣 5,597 億元),該年度上市櫃生技公司營業額約成長百分之9.92(生技產業成長率百分之8.72),其中之製藥產業、醫療器材產業和應用生技產業則分別成長百分之12.59、百分之8.3以及百分之2.22;其中佔比最大的是醫療器材產業,其營業額達到新臺幣1,108.22 億元,占全部上市櫃生技公司總營業額之百分之43.41;而僅次於醫療器材產業的則是應用生技產業,其年度營業額計有新臺幣 487.04 億元,惟成長率僅有百分之2.22;此外,製藥產業的市值最高,達到新臺幣4,122.03 億元,惟成長幅度卻只有百分之1.9,主要緣於傳統藥廠之業績成長,連帶提高傳統藥業之市值;惟值得一提的是新藥開發公司的市值雖達到新臺幣1,864.14 億元,惟其成長幅度卻不到百分之1。[9]總之,縱使臺灣資本市場的國際化程度不如香港,惟奠基於中華民國政府過去四年來的5+2產業創新計畫,且隨著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在明年結束施行,而緊接著經濟部規劃中的次世代生技條例,以提供生技業者相關租稅優惠,鼓勵業者投入具未來性的創新產品之開發,讓台生技業者與全球產業趨勢同步發展:(1)完善生技產業之生態系統;(2)未來人才的布局;(3)扶植生技產業鏈,當中尤為重要的是整合臺灣有特色的生醫園區為亞太生技聚落,例如北台灣作為新藥和創新醫材的聚落、中台灣作為微創醫材和智慧輔具聚落、南台灣則作為利基藥品和特色醫材的聚落;總而言之,在持續優化產業法規(如: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等)的基礎上,有助於生技產業的發展,並且人才的優勢亦有助於台灣培養精通於生技投資之專業投資人隊伍,儼然是成為亞太生技籌資中心之一大利好要素。[10]最後,即將生效屆滿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預訂將於2021年底失效;然而,由於生技產業是現任政府主導的六大戰略產業之一,因此將原法案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並預計明年(2021)下半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目的為延續至2031年底;再進一步比較新舊法之重點,主要有:(1)新法除了將「新劑型藥品」納入「新藥」適用範圍,而且為因應「跨領域整合」之新型態醫療發展模式,故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和數位醫療的概念引入;(2)增訂個人股東投資租稅優惠;以及(3)增加留才租稅優惠。[11]綜上所述,串聯生技相關人才、研發和資金而成的台灣生技聚落,法規優化乃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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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專題(一):香港特區證券市場之上市、上市前盡職審查、退市及併購下市之以相關主板規範為中心

關於公司欲前往香港聯合交易所申請主板上市之流程:(1)委任保薦人;(2)籌備上市流程;(3)向聯交所上市部提交上市申請;(4)上市部審閱申請,首輪意見書於接收申請後十天內發出;(5)申請人若適合進行首次公開招股,則需接受上市委員會的聆訊;(6)聆訊後為有價證券之推廣期;以及(7)在有價證券定價及分配股利予機構投資人和散戶之後,將在聯交所正式上市。

1. 須先取得有價證券在香港上市之資格

1.1 新申請人尋求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須向聯交所證明其合資格及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1]且該公開發行人須依據其註冊或成立所在地之法律正式註冊或成立,並須遵守該等法律及其公司章程暨細則或同等文件之規定。若公開發行人是香港公司,則不得是屬於《香港公司條例》第11條所指之私人公司。公開發行人及其業務須屬於香港聯交所認為適合上市者,且公開發行人亦須符合《聯交所上市規則》第8.05(1)條的「盈利測試」,或《上市規則》第8.05(2)條的「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聯交所上市規則》第8.05(3)條的「市值╱收益測試」。取得上市資格亦應由保薦人進行盡職審查,唯依據《聯交所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下稱《第21項應用指引》)之規定,保薦人應就新申請人是否符合上市資格進行一般盡職審查的查詢。[2]
 

上市資格

主板

 

至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並符合「盈利測試」、「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市值/收益測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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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公司申請上市上櫃IPO時所需要的律師服務.jpg

 

公司申請上市上櫃IPO時所需要的律師服務

對於公司的發展而言,申請公開發行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甚至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上櫃掛牌,代表公司正式和資本市場接軌,更代表公司獲得金融主管機關和投資大眾的肯認,可以在公開市場上發行及交易股票,將公司的價值轉換成股票市場上的價格。

 公司申請上市上櫃IPO時,除了管理階層及財務、股務部門需要領導公司進行相關準備,一般而言,公司需要有輔導證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的協助及支持,才能完成上市上櫃IPO申請。因為一般公司對於相關事宜及申請程序多不熟悉,往往倚重輔導證券商或會計師事務所的建議,而忽略律師在申請程序的重要性。事實上,公司申請上市上櫃IPO時,律師可提供眾多的服務項目,簡要說明如下:

一、法律事項查核及法律意見書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證交所、櫃買中心的上市上櫃法規,律師的法律事項查核表及法律意見書是申請上市必備文件,同時為了強化律師的審查功能,證交所、櫃買中心現在要求公司再提出第二律師意見書,以確認前開的法律事項查核表及法律意見書是否完整及正確。

二、協助審閱公開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如有虛偽不實,依據法會有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20)。尤其在先前眾多回台第一上市公司(即所謂的KY股或F)發生公開說明書不實情形,金融主管機關及證交所對公開說明書內容真實與否更加慎重,由律師協助審閱,將可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

三、協助建立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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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 - 臺灣證券交易所 

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

 

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項檢查表
 
填表注意事項: 
一、

附件二

 
請依申請案件之性質適當填報。如有勾選者,請先勾選,並於意見欄逐項敘明勾選之理由(如法令依據、相關文件、資料、與相關人員面談..)及審核結果。意見欄如不敷使用,請另以附件說明並交互引註。
二、審核填報檢查表後,應就審核填報之結果出具適當之法律意見書,且本法律意見書應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之特別記載事項。審核填報檢查表及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且均應查明事實,書面資料亦應核對正本,尤需將查核軌跡(如法令依據、相關文件、資料、與相關人員面談紀錄等)詳實作成工作底稿。如遇公司拒絕提供資料、發現有異常或違反法令等情事,除於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意見欄詳細敘明外,並請於法律意見書中另以中間段逐項敘明,且於末段明確表示是否影響其審核結果。
三、請確實審核填報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如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填報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於最近一年內應未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且不得與申請上市公司及其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具有下列關係: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二)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一、本次為申請股票上市買賣,而募集發行有價    □是  □否  □不適用
證券資金之預定用途是否違反法令規定或
公司章程限制之情事。
意見:
 
二、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是否經合法決議。    □是  □否  □不適用
意見:
 
三、公司若有私募有價證券者,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一)   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私募之公    □是  □否  □不適用司債或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
私募之有價證券,於價款或股款繳納完
成日起十五日內向證券期貨局指定之網
站申報相關發行資料。
意見:
(二)   對私募有價證券嗣後無償配發股票,公    □是  □否  □不適用
司如有印製股票並實體交付者,對配發
予同一股東之股票如有限制轉讓及非限
制轉讓股票,應分開印製。
意見:
 
四、公司若有買回庫藏股票是否依公司法第一六    □是  □否  □不適用
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意見:
 
五、發行公司是否未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經法    □是  □否  □不適用
院判決確定須負擔損害賠償義務,迄未依法
履行者。
意見:
 
六、是否已於最近年度股東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    □是  □否  □不適用
檔上傳證券期貨局指定之機構並抄送相關單
位。
意見:
 
七、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是否未有本公司    □是  □否  □不適用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第項規
定之情事,而不得為該公司之證券承銷商。
意見:
 
八、與證券承銷商書面約定之事項,是否適法。    □是  □否  □不適用
意見:
 
九、是否未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    □是  □否  □不適用
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事之虞。
意見:
 
十、所營事業依環保法令應申領污染設施設置許    □是  □否  □不適用
可證或污染排放許可證或應繳納污染防治費
用或應設立環保專責單位人員者,該等事項
是否依規定辦理。
意見:
 
十一、最近年度及本年度截至申請時,是否未有    □是  □否  □不適用
環境污染糾紛事件。
意見:
 
十二、有污染環境受環保單位處分之情事者,是    □是  □否  □不適用
否已依規定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意見:
 
十三、最近年度及本年度截至申請時,是否未有    □是  □否  □不適用
勞資糾紛情事。
意見:
 
十四、最近年度及本年度截至申請時,有勞資糾    □是  □否  □不適用
紛或勞資協議者,是否已依規定於公開說
明書中揭露。
意見:
 
十五、發行人於最近五年內或其申請時之董事、    □是  □否  □不適用
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
年內,是否未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意見:
 
十六、申請公司、或其申請時之董事、監察人、    □是  □否  □不適用
大股東及實質負責人是否未有違反該行業
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影響該行業之
重要法律與相關規章。
意見:
 
十七、申請公司最近五年度所有依公開發行公司    □是  □否  □不適用
資訊公開相關法令應公開之資訊,是否依
規定辦理;其專利權是否未有侵權之情事。
意見:
 
十八、發行公司依法選任之董事是否五位以上,    □是  □否  □不適用
其中獨立董事是否二位以上,是否擇一設
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是否
三人以上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或監察
人是否三人以上,其董事、監察人是否未
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證
券期貨局通知補足持股尚未補足之情事。
意見:
 
十九、最近年度及本年度截至申請時,董事會及
股東會決議之程序,表決方法及內容:
   (一) 是否適法。                              □是  □否  □不適用
        意見:
   (二) 是否未有不利於公司之決議事項。          □是  □否  □不適用
        意見:
   (三) 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      □是  □否  □不適用
        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
        要內容是否已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中。
        意見:
 
二十、最近年度及本年度截至申請時,關係人交
易:(關係人定義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一) 交易程序是否依規定辦理。                □是  □否  □不適用
        意見:
   (二) 交易合約或約定事項是否適法。            □是  □否  □不適用
        意見:
   (三) 是否未有不利於公司之約定。              □是  □否  □不適用
        意見:
   (四) 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涉有非常規交易者
        ,是否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七條、主管機關訂
        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 發行公司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設算成      □是  □否  □不適用
          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
          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意見:
        2 發行公司將前揭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      □是  □否  □不適用
          及將交易詳細內容刊載於年報、公開
          說明書及財務報告中。
          意見:
 
二十一、最近年度及本年度截至申請時,重大資產
交易(重大資產交易參照「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
   (一) 交易程序是否依規定辦理。              □是  □否  □不適用
        意見:
   (二) 交易合約或約定事項是否適法。          □是  □否  □不適用
        意見:
   (三) 是否未不利於公司之約定。              □是  □否  □不適用
        意見:
   (四) 是否依規定公告、申報。                □是  □否  □不適用
        意見:
 
二十二、最近年度及本年度截至申請時,仍有效存
續及締結之重要契約(如供銷契約、租賃
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及其他影
響公司營運之重要契約):
   (一) 契約之內容是否適法。                  □是  □否  □不適用
        意見:
   (二) 是否未有不利於公司之約定              □是  □否  □不適用
        意見:
   (三) 契約內容是否依規定於公開說明書中揭    □是  □否  □不適用
        露。
        意見:
 
二十三、公開說明書之內容是否已依「公司募集發  □是  □否  □不適用
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及本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規定編
製。
意見:
 
二十四、公開說明書之文字用語是否無誇大、誤導  □是  □否  □不適用
之情事。
意見:
 
二十五、其他說明或意見:
 
 
律師簽章欄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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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來臺上(興)櫃專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http://www.tpex.org.tw/web/link/foreign_ipo.php?l=zh-tw

 

 

上櫃審查部

 

 

 

 

 

  1. 外國企業來臺上(興)櫃相關宣導資料
  2. 外國企業來臺上(興)櫃問答集
  3. 日本公司來臺上(興)櫃特別宣導事項
  4. 外國企業與本國企業上(興)櫃相關規定比較
  5. 外國企業來臺上(興)櫃相關法規
  6. 外國企業來臺上(興)櫃相關法規-日文版
  7. 外國企業來臺上(興)櫃相關法規附件
  8. 第一上櫃申請案應填製之各項檢查表
  9. 外國企業以科技事業身分申請上櫃資訊
  10.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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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

律師法律意見書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種類、數量、面額及總金額),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經本律師採取必要審核程序,包括實地瞭解,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公司議事錄、重要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並參酌相關專家之意見等。特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出具本律師法律意見書。

 

依本律師意見,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之法律事項檢查表所載事項,並未發現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

 

此致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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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申請第二上櫃之法律事項審查作業檢查表

 

公  司  名  稱:英文名稱(中文名稱)

法律事務所名稱:○○法律事務所

律師姓名:○○○律師

                      

本中心承辦部門應根據本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第34條相關規定,檢視我國律師依主管機關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是否已就下列重要事項表示意見。

 

項次

檢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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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法律事項檢查表                                     修訂日期2014519

 

附件四

______________公司(中文)
______________公司(英文)
法律事項檢查表
填表注意事項:

一  填報法律事項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應於最近一年內未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且不得與發行公司、簽證會計師及證券承銷商具有下列關係:

(一)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規定之關係人關係(但主管機關訂頒之其他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二  請依申報案件之性質適當填報。如有勾選者,請先勾選,並於意見欄逐敘明勾選之理由(如法令依據、相關文件、資料、與相關人員面談等)及審核結果。意見欄如不敷使用,請另以附件說明並交互引註。且需將查核軌跡(如法令依據、相關文件、資料、與相關人員面談之紀錄等)詳實作成工作底稿或相關紀錄並予以留存至少五年。

三  審核及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且均應查明事實;書面資料亦應核對正本,若引用其他律師(如發行公司註冊地之律師)之法律意見書為查核依據時,應就下列事項評估:(一)該律師之專業資格之有無、專業能力是否堪任、其法律意見是否具有客觀性及可信賴性;(二)該律師查核方法之正確性(包括但不限於其所引用資料之來源及假設方法是否適當且與其論述之前後一致性),並就審核結果出具適當之法律意見書,且本法律意見書應揭露於公開說明書。如遇公司拒絕提供資料、發現有異常或違反法令等情事,請於法律意見書中另以中間段逐項敘明,並於末段明確表示是否影響有價證券之申請上櫃。

四  本律師引用其他律師之法律意見,應敘明其依據及理由,且應於法律事項檢查表及法律意見書明確地記載其所查核之範圍及查核程序與其他律師所查核之範圍及查核程序;亦應明確記載其所引用之其他律師之查核資料(或查核項目),以釐清責任歸屬。

五  倘有任何合理之正當懷疑其他律師或專業人員所出具之報告或意見,可能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者,仍應就其他律師或專業人士所出具之報告或意見,為更一步之查核,非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正當、合理及真實者,不得直接引用其他專業人員所出具之報告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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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相關規範及參考文件 更新日期

A001

104.04.09

A002

104.04.13

A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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