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公司於圖書計畫獲勝訴判決,談著作權合理使用抗辯的權衡與界限[1]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邱冠文整理

一、背景介紹

網路通訊便利,知識蒐集唾手可得的今日,搜尋引擎業巨擘Google在全球影響力與日俱增,近日更獲得全球市場研究機構Millward Brown公司之研究報告認定其品牌價值業已超越蘋果電腦,成為全世界最有價值的品牌[2]

 

早在2004年於德國的法蘭克福書展當中,Google即發表了Google Prints計畫,將書籍掃描後,使得網路搜尋者得以透過搜尋引擎取得掃描的書籍內容。嗣後改名為Google Book Search,更獲得美國幾個重要大學圖書館支持而共同合作[3]

 

不料,此一線上圖書計畫,於2005年遭到以美國五大出版商為首的全美出版商協會(AAP)以侵害著作權為由控告,嗣後Google 與出版商協會於2012年達成和解[4]。然而,美國聯邦法院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於2013年11月14日此一重大爭議作成判決(Authors Guild, Inc. v. Google Inc.,)[5],判定Google掃描數以百萬計書籍的龐大作業為合理使用,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自本案起訴八年後,Google終獲得勝利[6]

 

二、本案法院判決見解概述

本案當中,就美國著作權法107條合理使用之成立要件,法院回顧了過去聯邦判決所建立之先例,例如Campbell案[7]Am. Geophysical Union案[8]等,認為是否成立合理使用應基於個案事實為判斷,且著作權法第107條當中合理使用之四項判斷標準均應均衡考量,不應過度偏重其中一項[9]

 

其中法院認定Google圖書計畫構成合理使用,判決理由主要有以下四點:

1.提昇了藝術與科學的進展,同時也尊重,不影響到著作人及著作權人的權益

2.Google Books對於學生、教師、圖書館員以及其他人(有趣喔,非學術研究人員,可以包括商業調查人員),而言是價值非凡的研究工具。它給予了學者們,第一次可以對於數以百萬計的書本進行全文檢索的能力(超爽之外,免除了數以億萬計的學子,浪費生命在進行找書、閱讀、話重點或記重點「填滿你腦袋裡的細胞,裝滿了不需要的垃圾,再一個一個的清乾淨,這種行為跟古代搬磚塊移東移西的故事不也雷同~浪費生命」檢索書本上)。

3.它保存了被封存以久放在圖書館書櫃裡的書本,賦予這些絕版的、老舊的書本新生命。

4.它促使遠端或者不能被服務到的人群可以檢索到書本,封鎖了影印書本的功能。它聚集了新的讀者群,為著作人(作家)與出版商創造了一個新的收入來源。

 

Google Books的推行對社會整體確實甚有助益,上開法院見解誠屬的論。

 

三、判決評析 

這個判決,除了對於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範圍在解釋與適用上,會有重大的影響之外,對於出版業在電商的商業模式的改變更是可以期待。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人的保護,對上了網路網路最大咖的這種『非商業使用行為』直接有利於知識的傳播,間接確保企業形象與競爭優勢,不就等於是雙贏。

 

到底這位法官的心中的想法,是認為Google複製行為是『合理使用』,是不是因為,可以增加那些書的曝光傳播速度,讓一般讀者因為從谷歌網上接觸到了這些書本,進而可能去買紙本書/電子書(閱讀品質要超過紙本書,不是現在市場上看到的電子書,強光時好閱讀但傷眼,光線不足時,字體看不清)。因此谷歌是『做公益』而『合理使用』。使著作人以及著作權人得到了谷歌傳播在效率上、在成本上(無成本)、在全球範圍上曝光的好處,而讀者先免費從螢幕閱讀書本,最終因為喜歡而買下著作權人出版的紙本書或點子書,從這個角度看樣子是三贏的。

 

從反面而言,如果判決谷歌侵權,對於沒有傳播能力的作者(或者著作權人)只能巴望著讀者去圖書館找到這本書,或者期待出版業、書店能夠高調用著昂貴的行銷費用來行銷,誰的書有這種待遇呢,不可能是每一個著作人?

 

就像那個『閣樓上的林布蘭』沒被發現,那只會是爛畫布一張,著作人死了也不可能瞑目。用法律經濟分析(博奕理論)+傳播理論+勇於區隔企業(商業經營者)的商業行為與非商業行為之間的差異,回歸到『同者同之,異者異之』的基本法理,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那麼谷歌實驗室中的Books:(http://books.google.com.tw/books?hl=en)的複製行為,就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而不侵犯/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權益)。

 

畢竟人類的智慧,需要儘快的讓人類知道,不要被鎖在木櫃墳場裡面等著發霉~農業時代立、工業時代完成的智慧財產權法體系,在科技時代發光發亮,那麼網際網路革命之後,除了著作權之外,還有哪些要用『博奕理論』(例如專利權),回歸到建立智慧財產權初始的目的~促進人類福祉,獎勵將其智慧~創意與發明~公開的人們呢?相信這個判決,絕對會對於現行智慧財產權的制度與運作,引導出全面反思的革命風潮。

 

看完了判決全文,我的想法跟法官類似,但我沒有像這位美國聯邦法院法官大人,對於Google Books的出現這樣的振奮~看來這位法官對於有google提供BOOKS功能有非常大的期待(當過美國法學院學生,看過很多案例裏面描述的內容,要找書參考,當法官要聽審,對於審判的內容要找粉多書參照,W/N 只能好用在找判決,找不到社會現狀、描述各行各業的書本)。

 

也不過才剛剛(2005年左右)有google books與圖書館合作將書本數位化了,好檢索了,google books也很自制,對這種數位檢索工具這麼好用的工具,這麼進步的工具,就應該有相對應的判決結論與充分理由來支撐~感覺到法官對於Google Books欄位的認同與喜悅。這個判決的行文語氣,有點像是看著「唐吉歌德」的小說,興奮中有點孤寂的寫下希望。而我倒真的希望這個判決會像是個[唐吉歌德]般的小說劇本,受人歡迎與支持~

 

四、名家迴響

1. 智慧財產局王美花局長:我不贊成這判決,如果這理由成立,將會架空WIPO花很多心力架設的視障者條約。正好加大柏克萊的prof. Merges近日在台大演講,應該趁這機會問問他的看法。

 

2. 章忠信教授:絕不可以因為利用行為有利於著作內容之擴散,就認為是有利於著作權人,因此就能構成合理使用,否則,未經授權在網路上散播他人音樂檔案,有助於CD銷售量或演唱會票房,就成為盜版有理的口實了。

 

本案法院認為,Google雖是書籍全本內容的複製,但其目的係搜尋引擎之功能,最後的結果僅是讓使用者很快地、精確地看到所要搜尋資料之極小片段,無法閱讀全文或大部分內容,不至於取代書籍之行銷市場,所以是合理使用。

 

將網路資料搜尋引擎之功能轉用於圖書館之圖書內容,僅是Google目前之作法及說詞,然而,在電子書及網路資料庫時代,不管「通路就是王」,還是「內容就是王」,Google既掌握通路,又要掌握內容,沒有人知道Google的真正目的是甚麼,下一步是甚麼?法院是要在這個階段就要遏止Google?還是要等到圖窮匕見?一切考驗著法官的智慧。



[1]本文係整理本所執行合夥人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在臉書的隨筆文,參見https://www.facebook.com/kuohua.fan?fref=ts

[2]陳澄和,最有價值品牌 Google贏Apple,2014.5.21,聯合晚報,available at http://udn.com/NEWS/WORLD/WOR2/8690491.shtml, last visited on 2014.5.23.

[3] Google 圖書介紹,維基百科,available at http://zh.wikipedia.org/wiki/Google%E5%9C%96%E6%9B%B8, last visited on 2014.5.23.

[4]陳曉莉,Google數位圖書館計畫與美國五大出版商和解,2012.10.5,iThome新聞網,available at http://www.ithome.com.tw/node/76639, last visited on 2014.5.23.

[5] Authors Guild, Inc. v. Google Inc., S.D.N.Y., No. 1:05-cv-08136-DC, 1:05-cv-08136, 05-cv-8136, 11/14/13.

[6]書籍數位化 未侵犯版權,2013.11.15,聯合新聞網綜合外電,available at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485924, last visited on 2014.5.23.

[7]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1994).

[8] Am. Geophysical Union v. Texaco Inc., 60 F.3d 913 (2d Cir. 1994)

[9]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at 57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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