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難民之保護制度 /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前言

  中東、北非戰事持續多年,使得難民數量日以遽增,今年歐洲重要的議題,除了希臘債務危機之外,再來就是難民潮的問題。近日由於一張敘利亞男童於逃難時溺斃之照片,讓歐洲各國首領對於難民之問題省思,也讓國際難民的爭議再度延燒,以下將簡要介紹國際法上關於難民地位及其權利之規範。

二、難民的定義

  依據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1條對於難民的定義為,「由195111日以前發生的事件,並因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由於此項畏懼而不能或不願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並由於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家以外而現在不能或者由於上述畏懼不願返回該國的人。」。又聯合國於1966年通過之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取消上開定義對於時間之限制,因此195111日以後發生之事件,仍得適用上開難民之定義。[1]

  此次歐洲難民潮之起因,係由於中東、北非地區戰爭不斷,故多係因武裝衝突因素而遷徙歐洲尋求庇護,其身分地位上符合難民地位公約之難民定義。

三、難民之保護

  符合上述難民之定義後,難民有何種權利,他國應如何對待難民,對此難民公約所列舉之權利有:不被遣返的權利、非歧視待遇、不因非法入境而被處罰之權利、遷徙自由及遷徙之權利、工作權、宗教自由、司法救濟、受教權、財產權等。[2]

  此外,難民之其他基本人權亦應受保障,故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公約亦得以適用之。

四、結論

  今年難民議題於歐洲各國爭辯不斷,難民是否以及如何受到保護,各國對此莫衷一是,不過可以確定的是,歐洲各國大多為難民地位公約、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的締約國,故其對難民應給予一定之基本保護。

  又我國行政院早已通過難民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查,惟至今因多方意見無法整合使得草案仍未通過,期盼我國難民法能盡速施行,以利於未來若遇到難民問題時方能處理。



[1]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UNHCR), Handbook and Guidelines on Procedures and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Refugee Status under the 1951 Convention and the 1967 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December 2011, HCR/1P/4/ENG/REV. 3, p10-11, available at: http://www.refworld.org/docid/4f33c8d92.html (accessed 4 September 2015).

[2]難民地位公約第3條至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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