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vs毀損罪(下)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丁於夜間侵入方圓一公里內僅有的一家農宅行竊時,被農宅主人發現,於是拿起農宅的鋤頭連續將該農宅主人、其妻與子共三人全部殺死於農宅內。而丁將農宅內的值錢財物搜刮後,為了湮滅罪證而放火將該農宅燒毀。試問丁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二、分析
丁侵入方圓一公里內僅有的一家農宅行竊並殺人,後為了湮滅罪證而放火將該農宅燒燬,丁的行為究應放火罪還是毀損罪?丁的行為有無危害到任何公共安全之法益?丁的行為是否構成強盜殺人?(強盜罪之加重規定是否可通盤適用於準強盜罪?)連續殺害三人,應如何與殺人罪競合?與前罪(放火或毀損)又該如何競合?

三、結論
丁之行為首論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嗣被農宅主人發現,於是拿起農宅的鋤頭(同時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凶器之加重竊盜)連續將該農宅主人、其妻與子共三人全部殺死於農宅內,此可見丁之行為由竊盜轉為強盜,構成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依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523號判例「…第330條所謂犯強盜罪,不僅指自始犯強盜罪者而言,即依第329條以強盜論者,亦包括之,如此項準強盜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自應依第330條論處。…」接下來的問題即是強盜罪之加重規定是否皆可通盤適用於準強盜罪,尤以本題所示準強盜後連續殺人,依最高法院68年2月20日刑庭決議認為強盜之結合犯可以適用於準強盜罪。至於丁連續殺害農宅主人、其妻與子,本文認為丁殺害農宅主人應先與加重準強盜相結合,構成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再與連續殺害其妻與子,分別構成兩個故意殺人罪,再依實質競合處斷。
此外本題尚涉及燒燬四周皆無人居住之農舍,究為放火罪亦或毀損罪?檢驗立法者推定的危險,丁的行為未侵害公共法益,不應以放火罪相繩,故某丁構成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兩個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及刑法第353條第1項之毀損罪,上開各罪再依數罪併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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