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下稱百尺公司)公開收購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陞公司)股權案破局,股民組成「樂陞收購自救會」,並要求該收購案受委任機構即中國信託銀行(信託部)及中國信託證券(承銷部)於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前,未妥適評估客戶投資能力,應併負責任。金管會表示本公開收購案於條件成就後卻惡意違約不履行交割,嚴重破壞資本市場正常秩序,中國信託證券及中國信託銀行身為專業金融機構,尤應注意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以關注投資人權益之保障並對上開機構作出行政處分如下:

  1. 中國信託證券:擔任本公開收購案之財務顧問,有未善盡證券商應有之專業職責及注意,未嚴謹評估所提供財務顧問服務之對象,未確實確認服務對象之身分、其實質受益人為何及該等受益人與相關人等之關係,核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之情事,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金管會103924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348301號令所定證券商辦理財顧業務應依其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規定,對中國信託證券處以停止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3個月之處分,並至缺失完成改善為止。
  2. 中國信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於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客戶百尺公司公開收購樂陞公司普通股案之股務代理契約,在評估該客戶風險方面,未審慎評估及探究客戶之實際收益人狀況,客戶審查評估表亦未嚴謹確認實際受益人狀況,有未符合該銀行「認識客戶政策」程序,前揭缺失顯示其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執行,另中國信託銀行未依信託業法第42條第2項,訂定辦理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之內部控制作業程序,致未能考量應賣人權益保障,核有缺失。爰依信託業法第57條規定,處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對該銀行辦理公開收購相關之信託業務予以停止3個月之處分,並至缺失完成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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