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高漲,許多人無法負擔高額房貸,只能以租代買,甚至有人賣屋後租屋。在租賃期間,最容易遇到的爭議是屋內東西損壞時到底是房東負責要修繕還是房客要負責修繕(合理使用後發生之損壞)以下以案例方式說明之:

【案例】
小明向房東張先生租屋,屋內附有沙發、衣櫥、床架、冰箱等家具。在租賃期間陸續發生床架因不明原因塌陷、房屋牆壁出現漏水、燈泡不亮等問題,請問這些東西誰要負責修繕?

【分析】

按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依上述條文明訂原則上租賃物之修繕由出租人負責,除非契約另外規定或是有其他習慣。

租賃物之損壞又可細分為租賃物結構損壞、一般物品損壞以及消耗性物品之損壞。以租賃物為房屋為例,一般而言,房屋結構損壞通常長存於租賃物,與房屋的建造過程或是房屋長久以來之使用有關,較不可能為承租人所破壞(若為蓄意破壞,則房東可向房客請求損害賠償),這也是該法條主要規範之情形。

若租賃物內附有家具,則家具也包含在租賃契約中,在合理範圍使用下若有損壞,亦為房東負責。

租賃期間之消耗性物品則可能較有爭議,因按條文規定,修繕義務雖在房東身上,但是消耗性物品卻是房客實際使用,且既為消耗性物品,往往物品壽命較短,依習慣若由房客負責更換修繕也不無道理。實務上曾經出現消耗性物品應由房客負責更換修繕之見解,不過尚未成為的論。較為妥善的作法,便是在簽約時在租約中註明清楚,減少爭議。

【結論】

房屋漏水應為結構損害之問題,由房東負修繕責任;床架倒塌若在合理使用範圍中,損壞亦由房東負責修繕;燈泡為消耗性物品,依習慣可由房客負責修繕,最妥善的作法應在締約時雙方合意消耗性物品修繕之責任歸屬,以免事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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