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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在生活上發生糾紛,可能最後解決方式是上法院,請法官做出公正的判決。但我們也常在新聞上看到「大法官」這個詞,究竟「大法官」是何方神聖?誰選出來的?我們需要認識嗎?大法官平常在做什麼事情呢?

何謂大法官
「大法官」其實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指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設置的常設機關,一種則是指機關成員,我們一般口語上所稱的大法官應為後者。會稱為大法官原因在於一方面司職憲法解釋,又要與普通法官區分之緣故。

我國大法官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所以「大法官」這個「機關」包含司法院正副院長兩人以及其他13名成員共15人,這個機關內的每一位成員「職稱」都叫做「大法官」。

要具備什麼條件才能當大法官
依照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同法條第2項規定「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表示具備某種條件的大法官人數不得超過5位,例如:具備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資格的大法官不可以超過5位,必須選符合其他條件的候選人,盡量讓大法官不會特定在某種職業或立場。

大法官在做什麼事情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總地來說,大法官做的事情有
1、    解釋憲法
2、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3、    審理政黨為限解散案件
4、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大法官做的事情,跟我有關嗎?
當然有,而且息息相關。尤其是「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兩部分,因為大法官做出的解釋效力等同於憲法,也就是法律跟命令都不能牴觸,如果牴觸則無效。

舉例來說,大法官做出劃時代的748號解釋,內容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意義在於,目前民法的規定沒有納入同性婚姻的保障,與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以及享有平等權利的精神不符,相關單位應該儘速修法納入保障。

解釋文後還強調「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立法機關怠惰修法,時間一到同性伴侶就可以依現行民法直接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了。在這可以看出,大法官的解釋並不是抽象空泛的法律概念,而是實實在在影響人民的生活。

我有法律訴訟,可以請大法官幫我審判嗎?
嚴格來說不行。由於大法官解釋效力等同於憲法,具有拘束一般法律命令的效力,當然設有許多門檻(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7條),做出的解釋也是具有一般性、原則性的「法令」解釋。

舉例來說,就個人發動聲請大法官解釋而言,必須窮盡訴訟途徑,在最終確定裁判所適用的「法令」有違憲的疑慮才能聲請,並非請大法官做認定個案事實的審判。

我覺得這部法律的條文可能違憲,該怎麼辦?
以現行法來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7條),人民就某法令有違憲疑慮時,並無主動聲請解釋之權利,除非是自己的案件,但又需符合窮盡訴訟途徑這個要件。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門檻較低,各級法院在審判中若發現受理案件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虞,亦可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釋字第3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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