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1

 

一、前言

 

 

 

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其中,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用公知的,則稱該發明具新穎性(Novelty)

 

 

 

二、新穎性之概念

 

 

 

專利法所稱之先前技術,係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術。新穎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新穎性,通常於其具產業利用性之後始予審查;若經審查認定該發明不具新穎性,不得予以專利。所以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日前,若專利申請案同時符合:無公開於刊物與網路、無公開實施、以及無公眾得知,則專利申請案具有新穎性。另在審查基準中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份時,則稱該發明具新穎性。

 

 

 

三、新穎性之判斷原則

 

 

 

新穎性為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藉由科技專門知識用以判斷定義確定之,所以在專利審查基準中,明白詳細的說明新穎性的判斷及審查方法,闡明必須符合兩項原則:「逐項審查單獨比對

 

(1)逐項審查

 

新穎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為對象,針對一請求項逐項判斷是否具新穎性。

 

  1. 若獨立項具新穎性專利要件時,其附屬項必然具備新穎性專利要件,得一併做成審查意見。

  2. 若獨立項不具新穎性專利要件時,其附屬項未必不具備新穎性專利要件,此時應分項作成審查意見。

  3. 審查請求項之新穎性時,必須一項一項判斷之,即使獨立項不具備新穎性專利要件,不可直接判定附屬項不具備新穎性專利要件。

 

(2)單獨比對:

 

 

在專利審查基準中詳細講述,審查新穎性時,應就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與單一先前技術進行比對

 

  1. 允許一發明與單一先前技術單獨比對。

  2. 禁止該發明與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進行比對。

  3. 禁止一份引證文件中之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進行比對。

  4. 禁止引證文件中之技術內容與其他形式已公開之先前技術內容的組合進行比對。

 

更詳細說明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技術特徵,於該引證文件中明確記載另一參考文件時,若該參考文件在引證文件公開日之前已能為公眾得知,則該參考文件應被視為引證文件的一部分,亦即引證文件與參考文件共同揭露之先前技術仍屬單一文件中所揭露之先前技術。另外,使用字典、教科書、工具書之類參考文件來解讀引證文件中之用語,該參考文件亦被視為引證文件的一部分,屬單一文件中所揭露之先前技術。

 

 

 

四、結語

 

 

 

申請專利時,審查專利要件先後順序爲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充分了解認識專利的新穎性有助於申請取得專利。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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