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法律問題探討 / 律師張源傑

一、法律問題

甲由支線道開車撞到主線道乙駕駛的車子。乙剛從醫院做心臟支架的定檢,在被甲撞後,心臟被安全帶束住而產生疼痛,故而隔天去醫院複檢。複檢的結果是判定心臟支架有些微變形,但是功能性還在,無立即更換的必要。乙目前對甲主張:

1. 除了將車子回復原狀外,需支付將來對方在賣車時,由於車禍導致售價變低的差額。

2. 支付裝設一條自費的心臟支架的費用

3. 告甲刑事上的過失傷傷害罪。

二、車禍事件是否依法得請求車輛交易價值損失

按最高法院在民國77年決議認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乙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因此,將來轉賣時之折價損害乙是可以請求,但是舉證之義務在於主張權利之乙。法院通常接受之證據為公正第三人之鑑定報告,例如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訴訟時,該筆鑑定費用會算入訴訟費用,由法官決定由哪一造負擔。

三、無須醫療,無須賠償醫療費

按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之損害能獲得完整之彌補。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可資參照。然查,醫生判定心臟支架有些微變形,但是功能性還在,無立即更換的必要。因此,於此情形下,無損害發生,以依法無從請求心臟支架之損害。

四、有醫療證明之情形下,可能會成立刑法上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乙倘若有證據證明傷害之結果是源自於車禍時,甲有可能涉及刑法上過傷害罪。

五、結論

此等車禍案件,常常會以刑事之過失傷害做為爭取高額賠償金之手段。雙方當事人皆宜熟悉法令之規定方能保障自己最大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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