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案於提出之後發給審查意見通之前,如發現說明書、圖式之中有誤植、翻譯錯誤、需補充等事項,又如遇到需要調整專利範圍之情形,可依循專利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進行修正。

    雖然對於據以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得進行修正,但修正之結果,不得增加其所未揭露之事項,亦即不得增加新事項。而智慧財產局在進行審查時,將會以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比較,若其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將以審查意見通知要求申請人限期之內進行申復。而若遇到缺漏圖式簡單說明,或圖式簡單說明與發明內容或實施方式之內容不一致時,可藉由修正來補足圖式簡單說明,若是有發明內容、實施方式、圖式明確記載或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符號或說明,亦可藉由修正將該等記載加入符號說明欄中。

    若請求項之記載有不滿足法規規定的要件,例如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或如申請人主動申請限縮申請專利範圍、文字上的修飾、誤記之修正等而提出修正時,該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事項,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文字誤植或者說明書之記載不明確之情形,以國外申請人申請台灣案時,肇因於中文翻譯誤差較為常見,針對種情形在實體審查結果出來之前仍可進行修正補足,惟請求項之內容是否在不超出說明書所支持的情況下,能做大幅度的修正,智慧財產局還是會以實質內容作定奪。

參考文獻:中華民國專利法、發明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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