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法第2條所定義的專利包括:發明、新型及設計,其中發明及設計在審查階段皆會經過實體審查的動作,唯台灣的新型專利在審查階段,僅會判斷形式審查要件,而不判斷實體審查要件。換言之,任何人只要提出的新型專利符合型式要件,便可順利取得新型專利。

  如上述的內容,由於新型專利並未審查實體要件,使得新型專利存在的權利存在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的專利權人不當使用不確定的新型權利,便有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不當的影響。

  為此專利法第115條提及了「新型技術報告」的規定,具體來說任何人皆可向智慧財產局提出新型技術報告,而智慧財產局則會進一步判斷該新型是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等實體要件,例如透過六個不同的代碼,來評價新型專利。

  台灣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即便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認為新型專利不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等實體要件,該新型專利仍具有專利權。此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新型專利權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考,故申請人對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比對結果,依法不能提起行政救濟。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主要的用意在於防止新型的權利濫用,而非用以限制人民訴訟的權利,因此即使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仍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而法院就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案件,當然亦需受理。

  對新型專利權人而言,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最大好處在於,依據專利法第117條的規定,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換言之,新型專利權人在提出侵權訴訟之前,若有提出新型技術報告,便有可能被視為已盡相當之注意,並可降低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時,所需負之賠償責任。為此,對新型專利權人而言,在提出侵權訴訟前,還是應該先行提出新型技術報告,以保障自身的權利。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2.新型;3.行政救濟。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台灣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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