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爭一口氣 860元打國賠官司

來源:2013/4/7中國時報 黃文博 台南報導

案情背景:

原告認為路面有凹洞是台南市政府的疏失,因為申請國賠遭到拒絕所以提起訴訟,而法官認為,市政府公共工程處沒有在坑洞旁設立明顯的警告標誌,也沒有即時維修因此導致原告的車輛受損,所以市政府要賠償原告的損失。

適用的法條:

  1.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
  2.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21項,賠償義務機關得在第24條第2項,所定之金額限度內逕為訴訟上之和解。

公務員積極執行職務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

  1. 須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2. 須為不法之行為
  3.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4.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5. 須有因果關係

案件狀態:

台南縣政府應該就馬路有凹洞有反應,比如要設立警告標誌或是盡快填補,然而縣政府都沒有因為路面凹洞而有反應,以致於造成市民騎車經過而造成傷害,也損害原告(車輛受損)的權益受到侵害,所以原告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然而台南縣政府不願意依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21的內容和解,而且路面有凹洞沒有補平,是台南市政府的該負的責任,因此判決敗訴。

結論:

台南市政府公共工程處沒有在坑洞旁及時設立明顯警告標誌,亦未及時維修,導致原告的車輛避震器受損,應賠償修理費860元,並且負擔訴訟費一千元,個人希望該判決可以成為未來的参考案例,凡是因為路面凹洞而導致車輛受損,皆可依照這個案利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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