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中油罰款拖年餘 訴願後減千萬元
新聞內容:

中油高雄煉油廠偷排廢水,高雄市環保局開罰2630萬多元,中油不服提起訴願,拖了1年半才作成決定,今(21)日開罰中油1577萬多元。中油高雄煉油廠自98年至1008月底止,偷排廢水計55次,高雄市環保局開罰中油2630萬多元,中油提起訴願

環保局指出,環保署訴願委員會認定55次偷排廢水之處分中3次違反12罰原則,及未就個案認定每次排放是否得適用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因此撤銷原處分,要求環保局另為適法的處分,全案因此遲未定奪。

新任環保局長陳金德獲悉後,與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會商,由於裁罰金額係排除123次,適用但書規定14次,以38次裁罰,以應支出的廢水處理費、污泥處理及灰渣處理費等,雙方達成決定,開罰中油公司1577萬多元。

陳金德表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法定罰鍰最高額度為60萬元,中油自98100年連續利用雨天將未分流雨廢水排入後勁溪污染環境,遭民眾陳情及詬病,明知於法不合,卻不思檢討改善,已有故意違規犯意,因此引用行政罰處罰。

陳金德強調,中油公司擁有鉅大的資產與利得,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等之規定罰鍰最高額度與中油獲利不成比例,因此,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2項之規定,加重處罰

 

原告(高雄市環保局)主張:

中油偷排廢水造成的利益超過法定罰鍰的最高額度,因此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和第2規定而加重罰鍰。

環保署訴願委員會主張:

偷排廢水的次數扣除三次重複計算(一罪兩罰),以及14次符合大雨緊急排水,最後確定三年總共偷排38次。另外未就個案認定,每次排放是否可以適用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環保局的行政處分有瑕疵,因此撤銷原處分

爭點:

  1. 環保局原先的行政處分是屬於哪一類的瑕疵種類?
  2. 調解後的行政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個人見解:

  1. 中油認為行政處分違法、不當以致於損害中油的權利或利益(罰鍰太高),因此依照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依法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2. 越權裁量,裁罰超過法規限制的範圍,中油排放廢水的55次中有3次是重覆計算,違反一罪兩罰原則,因此原處分是越權裁量
  3. 怠為裁罰,罰則一律採用最高罰鍰或是故意不處分,中油排放廢水造成環境汙染,而且還是累犯,身為國營企業,比私人企業還有充分的資金,卻沒有做到環保的義務,而且就算以最高罰鍰計算,也遠小於偷排廢水所得到的利益,因此原處分並沒有怠為裁罰
  4. 濫用裁量,在裁量的範圍內,作為反法律目的或與事件無關之裁量,原處分所作的罰鍰是根據偷排廢水的事件,而且目的也很明確,就是要防止中油繼續排廢水,因此原處分並沒有濫用裁量
  5. 比例原則之適當性,達成行政目的之適當方法,以罰鍰防止中油排放廢水是合理的,因此符合適當性,要使中油以後不再偷排廢水的方式,可以是加強河川監督和勒令停業等方式。
  6. 比例原則之必要性,採用損害最小的必要方法,調解後的行政處分已經降低一千萬元罰鍰了,而且每筆罰鍰都有法源依據,因此對中油的損害已經降低很多,因此符合必要性
  7. 比例原則之衡量性,選擇之手段和其欲達到之目的,須大於中油損害的權益,調解後的罰鍰已經達到警告中油不再倒廢水的目的,而這中油也沒有再對這筆罰金有其它意見,而且我覺得如果對中油太仁慈,就是對附近的居民殘忍,因此調解後的處分符合衡量性

結論:

行政機關作成一項行政處分所需遵守之相關法律、命令,需要考慮是否符合行政上所欲達到之目標。原處分因為越權裁罰而被中油訴願,撤銷原處分,但是調解後的處分並沒有裁量瑕疵,也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是合法的處分,中油如果不服可以再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