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問題:考試院於民國95
年2
月27
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開放非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格。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95
年專科警員班第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𦍑‧五規定「前列各科畢業生在99
年12
月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如附錄十連帶保證書格式)」。甲於95
年4
月間報考,經錄取後於95
年8
月入學就讀(97
年6
月畢業),並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願遵照招生簡章規定,在期限前如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願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如未能賠償者,由連帶保證人乙負責賠償。嗣甲未於約定期限前通過警察特考考試,遲至100
年12
月始通過考試並任職。警察專科學校訴請甲、乙連帶賠償甲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警察專科學校與甲間所為「如未於99
年12
月31
日前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約定之性質是否為違約金之約定?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9)
一 前言:本文觀察新竹地院近年來25個判決,當買受人主張民法(下同)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得否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875)
一
前言:本文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作為檢索條件,摘錄新竹地方法院近期判決共25
則,依判決之內容分析民法(
下同)
第1052
條第1
項第3
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實際認定標準。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66)
一 前言:所謂一屋二賣,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先後出賣二人之情形,而對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賣家,對於出售人提出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是否成罪,本文以「一屋二賣、刑事」二詞作為搜索條件,觀察法院之判決20
筆。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667)
一 前言:審判權,又稱抽象之管轄權,乃指一國法院得否就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是否有審理之權限及其範圍,如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為不同之體系,基於相互之尊重,具有各自之審判權,而不得逾權審判,本文觀察的是新竹地方法院就涉及審判權爭議之案件,對於審判權分配之看法。
二 實務見解: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92)

一
前言:我國詐騙集團猖狂,藉由人頭帳戶作為向被害人詐取財物的犯罪工具,而就提供人頭帳戶之人,其該論以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共犯、或是無犯罪之故意,實務見解仍有爭論,本文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
年度竹簡字第1204
號的歷審判決作為觀察對象,法院如何認定。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75)
一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號之見解: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60)
一 問題背景:
(一) 事實:
被告黃○○曾於民國100年間,因詐欺案件(下稱甲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1年度竹簡字第2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01年5月25日確定;另於100年10月起至101年間犯竊盜五罪、詐欺取財一罪(以上六罪,下稱乙案),經同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20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2月者四罪、3月者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於102年3月29日確定。嗣檢察官認上揭甲、乙二案共七罪(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聲請新竹地院予以裁定,經該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其附表編號1至4及6、7所示之六罪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但駁回同表編號5部分之聲請,載明:甲案係首先判刑確定,於該確定日之前,祇有乙案中之五罪(即該附表編號2至4及6、7),合於刑法第50條、第53條規定;至於乙案中之餘罪(即該表編號5部分,犯罪時間為101年7月9日),係在甲案確定之「後」所犯,不能依上揭法律規定處理,有各該裁判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從而,新竹地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04號判決,就原裁定附表編號2至7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即因改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而當然失其效力。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953)
一 前言:所謂票據案件,係指與票據法上之票據所相關之案件,票據法上之票據,分為匯票、本票、支票,又票據行為具有四種特性,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獨立性,所謂要式性指票據需依照法律所規定之方式,才會發生票據法上之效力,無因性指票據行為之作成,與基礎關係(如買賣、借貸等)相互獨立,文義性指在票據上簽名之人,即須就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至於所謂獨立性,指一張票據上存有多個票據行為時,每個票據行為都獨自發生效力,本文觀察的為新竹地方法院就近年來的票據案件所做的舉證責任之分配。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132)

一 前言:知名店家媽媽嘴咖啡,就其員工謝依函所犯之殺人罪,最高法院判決謝女與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股東,須賠償其中一位死者的母親368萬元,理由為僱用人未盡選任監督義務,須就受僱人利用職務之侵權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文要討論的即為實務上僱用人的監督注意範圍為何。
二 民法相關規定: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