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大概介紹TRF爭議是否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的問題,接著本篇是要針對TRF爭議處理管道作簡單的比較。
TRF爭議,可以申請評議嗎?
據報載[1],「…金管會也於上周提出4大排解投資人糾紛的管道,不同投資金額和規模的投資人可和銀行協商和解、進行評議、或循調處機制解決,最後也可走上具法律強制力的仲裁管道。…」
投資人可和銀行「進行評議」這個說法,以現行規範下,TRF投資人想要依循評議制度解決與銀行間的TRF爭議,也許只能用在104年6月2日以前,銀行所承作非專業客戶TRF業務的情況;或是某些情況(例如將TRF推銷給不符合專業客戶條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是讓風險承受度低的投資人誤信TRF是低風險高報酬的投資、交易後,才補簽風險告知書等情況),在金融業者嚴重違規,在105年1月30以後,在國內承作「非專業客戶」的TRF買賣的情形。
依報載所言的4種協助TRF投資人排解糾紛管道,加以分析。以目前與銀行發生人民幣TRF爭議的中小企業來說,能夠真正發揮作用的或許是金管會礙於各方壓力函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為部分投資人例外增設「TRF糾紛的調處機制」[2][3][4]。依此管道,可以向評議中心申請調處的投資人資格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總資產逾新臺幣5,000萬元之法人及OBU之台資客戶。若調處不成立,TRF爭議投資人,可另尋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紛爭,但要注意請求權時效問題。
TRF爭議,可以申請評議嗎?
據報載[1],「…金管會也於上周提出4大排解投資人糾紛的管道,不同投資金額和規模的投資人可和銀行協商和解、進行評議、或循調處機制解決,最後也可走上具法律強制力的仲裁管道。…」
投資人可和銀行「進行評議」這個說法,以現行規範下,TRF投資人想要依循評議制度解決與銀行間的TRF爭議,也許只能用在104年6月2日以前,銀行所承作非專業客戶TRF業務的情況;或是某些情況(例如將TRF推銷給不符合專業客戶條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是讓風險承受度低的投資人誤信TRF是低風險高報酬的投資、交易後,才補簽風險告知書等情況),在金融業者嚴重違規,在105年1月30以後,在國內承作「非專業客戶」的TRF買賣的情形。
依報載所言的4種協助TRF投資人排解糾紛管道,加以分析。以目前與銀行發生人民幣TRF爭議的中小企業來說,能夠真正發揮作用的或許是金管會礙於各方壓力函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為部分投資人例外增設「TRF糾紛的調處機制」[2][3][4]。依此管道,可以向評議中心申請調處的投資人資格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總資產逾新臺幣5,000萬元之法人及OBU之台資客戶。若調處不成立,TRF爭議投資人,可另尋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紛爭,但要注意請求權時效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