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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歌手是否擁有其歌曲之著作權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27)
「散布」一詞在著作權法(下同)上,依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因此散布並不以移轉所有權為限,惟不同的散布態樣,著作權法上有其不同的法律責任及依據。以下本文整理了著作權法上以散布方式侵害著作權之態樣及其法律責任規定如下: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42)
六女戰七男的新聞,讓網路鄉民沸騰,紛紛跪求載點,也吸引了檢察官的目光[1]。攝影著作為著作權法所明示的著作種類[2],但是,若屬帶有情色表現的攝影著作,是否同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那些下載照片的人,是否有侵害該位『色淫師』的著作財產權?早期實務[3]基於公序良俗等理由,否認情色著作得受著作權法保障。然而,受國際潮流及社會風氣等影響,近年來,實務見解一改先前的保守見解,認為對於情色著作之管制與權利行使,應脫鉤處理,不能因為其著作的性質帶有情色素材,即否定期原創性,而認為不得享有著作權[4]。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87)
所謂「表演」,是指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以演技、舞蹈、歌唱、演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由於不同的表演人,依其個人經驗及情感之不同,對於相同之創作會有不同的詮釋方式,具有一定程度之創意,然其創意之程度較一般著作,例如音樂、戲劇等著作為低,故不以表演著作稱之。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於表演之保護,不若某些國家採鄰接權法制,而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本法第7條參照),其保護範圍包含: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48)
數位權利管理是指智慧財產權的所有者用來控制與管制合法存取智財權數位產品的一切技術,所指者並非智慧財產權本身,而是保護的技術,且主體限於智慧財產權的所有者。
數位權利管理發展係因傳統著作權保護對象主要是針對語言及圖畫著作,但在網際網路出現後,許多著作都加以數位化,因此著作被重製的可能性大增,且更加容易。以書籍為例,以前要進行複製,必須使用影印技術,雖目前影印技術已相當進步,仍然需要花費些許時間及成本;但如果將書的內容加以數位化,加上網際網路的發達,複製及傳播只需簡單的電腦操作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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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權法第10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著作權又可區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兩大部分。因此,參加公開徵選作品之著作人,於完成該著作時,即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另依著作權法第36
條及第37
條規定,著作人得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他人利用著作。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6)
案例事實:甲於英國經營一個圖片庫網站,盜用1張英國籍乙所拍攝之照片,丙經營一個台灣網站彙集全球免費圖片庫之網址連結,丁透過丙之網站連結到甲之網站看到乙所拍攝之照片,甲於網頁上註明此圖片可供商業使用免費下載,丁因此下載後編輯使用。日後,乙發現丁違法使用其所擁有著作權之照片,赴台灣告丁非法重製照片之民刑事法律責任,茲就乙丁間法律關係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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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公開演出權之闡釋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一)甲在西門町經營服飾店,為招攬顧客,遂蒐集時下最熱門的歌曲,用服飾店的CD機播放,某甲之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中之何種行為?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56)
著作財產權之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一)甲為著作財產權人,其與乙訂立授權契約,授權其可重製甲之語文著作,但其契約中提及甲可另外授權他人,甲自己亦可利用該著作,嗣丙未經甲、乙同意重製甲之語文著作,乙可否以自己的名義向丙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訟?
(二)承上,甲乙間之授權契約,約定甲專屬授與乙重製權,嗣丙未經甲、乙同意重製甲之語文著作,甲可否以自己的名義向丙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訟?
二、分析
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人除授與被授權人得利用授權契約所約定之著作財產權外,著作財產權人尚得授權他人利用該等權利,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亦得利用該權利。
專屬授權:僅被授權人得利用特定之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另外授權他人利用該等權利,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亦不得利用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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