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生下小孩嗎?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3,914)
壹.案例:某火鍋店家,店內有一對父母放任自己6歲的孩子在店內亂跑,經過店家友善的告誡後仍不管,在店員端熱湯時,小朋友未注意而撞到店員,造成兩人皆被湯燙傷,父母是否有法律上之責任?
貳.相關實務見解(105,易,633)
按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消極的犯罪,必以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積極的作為義務為前提,此種作為義務,雖不限於明文規定,要必就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始能令負犯罪責任(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324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刑法上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係指行為人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致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足當之。故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構成要件之實現,係以結果可避免性為前提。因此,倘行為人踐行被期待應為之特定行為,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不致發生,或僅生較輕微之結果者,亦即該法律上之防止義務,客觀上具有安全之相當可能性者,則行為人之不作為,即堪認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判決要旨參照)。
参.本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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