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15年1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也就是一般所稱的第三方支付專法,自2015年5月3日起施行,主管機關為金管會。第1條揭示條例制定之目的在於「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第三方支付之起源主要是因為網路購物、拍賣興起,隨之而來面臨看不見的貨品以及消費者與網路業者間缺發信任感,小商家以及個人無法收受信用卡[1]等等因素,因而產生由中介機構代為收款付款的第三方支付機制。所謂「第三方支付服務,主要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的資金能力提供給使用者相當程度的交易擔保,並且與銀行進行合作進而承作類似儲蓄的預付儲值業務,讓使用者得以安心地進行網路交易,有效地推動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2]。」
- 9月 05 週一 201611:27
第三方支付專法如何確保交易款項安全 / 實習律師 胡芮萍
- 9月 14 週六 201311:30
網路服務平台是否需要負責? 林鈺琪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鈺琪
2013.09.13
案例:A透過***外包網站付費服務向某個人發包商承包一個建案設計,該知名外包網站一年會費為6700元,A則是購買半年期會員3800元。待案件完成之後,發包方取走設計稿樣後卻再也無下文,該名發包商亦從此不接電話。A隨後發現該名發包商為某詐騙集團之共犯,A不甘心血就此泡湯,希望向***外包網站求償。
2013.09.13
案例:A透過***外包網站付費服務向某個人發包商承包一個建案設計,該知名外包網站一年會費為6700元,A則是購買半年期會員3800元。待案件完成之後,發包方取走設計稿樣後卻再也無下文,該名發包商亦從此不接電話。A隨後發現該名發包商為某詐騙集團之共犯,A不甘心血就此泡湯,希望向***外包網站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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