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證交會主席的言論中觀察全球資本市場之發展趨勢(二)關於修改代理投票規則的聲明
作者:蓋瑞·詹斯勒(Gary Gens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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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高新技術企業之戰略實施路徑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助理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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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獨董「懂事」!(五)引進「提名委員會」的必要性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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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本管理」是未來公司治理的核心(四)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0)
在Medium閱讀初探澳門特區之博彩業批給制度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稱“刺破公司面紗”制度(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的負責,以實現公正、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制度。換句話說,當居心不良的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和公司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與損害債權人利益,依中國《公司法》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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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具有權利主體資格,亦即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者,我們稱之為「人」。而除了你、我等有血有肉此種自然人外,法律上尚有透過法律創設而取得權利能力之法人。既然法人的權利能力係依法而創設取得,自然地法人的創設即應依法始得為之(民法第25條參照)。一般所謂的「公司」,不論係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即是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法人(公司法第1條參照)。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