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李先生住在蓋好才十年的五層樓公寓中的4樓,公寓配有電梯,外觀氣派典雅,環境單純幽靜,一日收到台北市政府的都更說明會和公聽會的通知,李先生心想才十年的房子怎麼可能都更,置之不理,豈料系爭房屋竟被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劃定在都市更新地區內,房屋將拆除,另蓋一棟摩天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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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近年由於社會經濟、醫療環境、保險給付等多種原因,導致急重難症科別住院醫師招收不易,未來恐發生專科醫師人力失衡與地理分布不均問題,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以下簡稱「衛福部」)為了避免偏遠地區及重點科別醫師人力之不足,開辦「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以下簡稱「公費醫師計畫」)」,以公費補助之方式吸引有志從事醫療事業之學生就讀醫學院。
前述計畫立意良善,但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核定之公費醫師計畫及其契約書及保證書之中,契約書之附件「衛生福利部一零六年度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實施簡則」第十八條規定:「公費醫師於本簡則規定之服務期間,不履行其服務義務者,除醫師證書由本部保管,直至完成服務後,始予發還外,並應依其未服務之年數除以應服務年數之比例,賠償其在學期間所受領公費總金額之四倍罰款。」此種不發還醫師證書導致醫師的職業自由受侵害及賠償所受領公費總金額之四倍罰款侵害財產權之規定是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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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例事實
甲為警察專科學校於民國95年招生之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但甲於97年6 月畢業,未能按其入學時招生簡章所規定之99年12月31日期限前經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分發任職;乙為甲之連帶保證人,如甲未能遵守其與警察專科學校之間之行政契約,乙應為甲之債務負保證連帶責任。警察專科學校因甲未依約賠償在學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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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例事實甲於中華民國(下同) 92年7 月22日志願就讀某軍事學校,並取得公費生之資格,在學期間享有公費給付及津貼,二年後畢業任官,卻因屢次不假離營及逾時歸營等個人違紀行為遭原單位一次記2 大過處分,經檢討不適服現役核定於96年3 月1 日退伍,致未服滿招生簡章所載應服現役之最少年限8 年,因此國防部所屬之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向甲追償在學期間各項費用[1]。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14)
關於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的整理(二)/鄭雨昇律師
前接關於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的整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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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的整理(一)/鄭雨昇律師
一、作業要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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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的整理(二)/鄭雨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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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的整理(一)/鄭雨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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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適用行政簡易程序之行政收容事件的整理/鄭雨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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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收容案件於全國地方行政庭之分析/鄭雨昇律師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於民國103年06月18日新增第5款行政收容事件,其立法理由為:係指(一)不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關於具保、定期報告生活動態、限制住居、定期接受訪視及提供聯絡方式等收容替代處分涉訟;(二)除收容替代處分外,其他關於因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收容所生而涉訟(例如:受收容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作成收容替代處分之申請,因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作為而不作為或駁回其申請,而提起之行政訴訟;或不服入出國及移民署以違反收容替代處分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處分等);(三)提起前開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因上述事件與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以下所定收容聲請事件相關,且收容聲請事件已明定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為調查證據之便利,踐行較為簡便之訴訟程序以利終結,俾符訴訟經濟,明定上述事件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爰增列第二項第五款。又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與收容聲請事件之事物管轄法院,宜為同一,其訴訟標的如涉及金額或價額,不論是否逾新臺幣四十萬元,均屬該款之事件,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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