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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證交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其組織型態,其中十八人董事會(含監察人三人)至少三分之一為主管機關的官派代表;合計有十六個(包括上市、交易、公司治理、監視部等不同的)部門。由上可知,當證交所執行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之公權力和特殊任務時,如對外與上市公司簽署上市契約,該契約的定性為何?惟若上市公司不遵守證交所任一之要求時,該公司應負如何之責任?證交所係受主管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營利私法人,惟當有權力之內部人對外為法律行為時,其法律效果為何?透過理解證交所與上市公司之關係,以便讓我們認知到證交所是為了投資大眾之交易安全而存在。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92)
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罪「不合營業常規」之認定/實習律師 李怡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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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中重大消息明確性之認定/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前言
證交法157-1條於2010年6月,增訂須在「消息明確後」始有內線交易禁止之適用,然而何謂消息明確,其認定之標準為何,學說上雖然多援引美國法之見解做解釋,然實務上由於無明確之法規範得參照,且可能因為法官對於個案事實認定之不同,導致不同法院可能對於同一案件之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認定有所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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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上關於以假交易美化財報之責任及案例 (下)/實習律師林夏陞
三、實務案例
(一)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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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上關於以假交易美化財報之責任及案例(上)/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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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罪-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台上529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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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游嵥彥律師
20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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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析師之法律責任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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