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 2019 年 12 月 28 日通過修改並予公布, 於2020 年 3 月 1 日正式實施。台資企業若欲在中國市場上市,需關注幾個新修的要點:
- 11月 16 週一 202016:29
中國《證券法》新修 - 關於在中國上市IPO一事
- 11月 09 週一 202016:38
中國《外商投資法》新修 / 眾律編輯部
中國新修《外商投資法》在2020年1月1日起新上路,一方面繼續致力於進一步開放市場、積極吸引外商投資,另一方面為解決了美國與中國的貿易談判中提出的一些「要求」。目前中國法律對於台商投資企業在實踐過程中適用《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相關實施細則規定,臺灣同胞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對台商投資企業原則上是參照外商投資進行管理。所以,臺灣投資者欲在中國大陸設立外資企業,也須依照《外商投資法》的規定來進行。《外商投資法》作為一部統一適用於外商投資的法律,取代了此前三部適用於中國境內外商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進一步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並提高監管透明度。具體的幾點關鍵變化如下:
- 11月 09 週一 202010:44
中國《民法典》新增與修改 - 合同編 / 眾律編輯部
《民法典》對於合同編新修的幾個要點:
一、禁止吸血不眨眼的高利貸
一、禁止吸血不眨眼的高利貸
- 11月 09 週一 202009:13
中國《民法典》新增與修改 - 人格編 / 眾律編輯部
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此次修改的核心要點,以凸顯對人格權的重視與保障。
一、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一、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 11月 06 週五 202017:05
中國《民法典》新增與修改 - 婚姻家庭編 / 眾律編輯部
以下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於離婚的兩個新修要點:
一、離婚冷靜期
一、離婚冷靜期
- 11月 06 週五 202010:47
中國《民法典》新增與修改 - 侵權責任編 / 眾律編輯部
《民法典》新增修改並近一步完善了侵權責任編的自甘風險、自助行為、高空拋物墜物之制度:
- 11月 06 週五 202009:43
中國《民法典》新增與修改 - 繼承編 / 眾律編輯部
以下為《民法典》繼承編關於遺產制度新修的兩個要點:
- 11月 03 週二 202001:10
中國《民法典》新增與修改 - 物權編 / 眾律編輯部
《民法典》物權編在原先《物權法》的基礎上做了以下幾個重點修改:
一、新增居住權保障住房制度
物權編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規定居住權,是新增的一大重點。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佔有、使用的權利。例如在雙方在离婚糾紛中約定了一方對房屋擁有居住權,即便離婚後房屋產權歸屬另一方,享有居住權的一方還是能夠在約定的期間內合法地在該房屋內居住。其設立目的是為了多方保障弱勢群體制度的住房要求,以滿足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 住宅的位置;(三) 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 居住權期限;(五) 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
原先《物權法》規定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七十年到期後必須再簽訂續約。而此次《民法典》新修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時自動續期,有益於維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三、小區共有場所收益歸業主
此規定主要是因應原先《物權法》對於相關規定的缺乏而引發的一些糾紛,針對現實生活中因小區電梯裡播放影音廣告的收益歸屬、小區外牆上懸掛的廣告看板收益等引起的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糾紛進行調整。因此,《民法典》明確了共有部份收益歸小區業主共有,發揮了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四、修改了動產擔保物權實現順序
區別於過去規定登記的效力優先於交付(佔有轉移),《民法典》規定對於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情形,按照時間先後順序,動產登記與交付具有同等效力。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物權法》
一、新增居住權保障住房制度
物權編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規定居住權,是新增的一大重點。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佔有、使用的權利。例如在雙方在离婚糾紛中約定了一方對房屋擁有居住權,即便離婚後房屋產權歸屬另一方,享有居住權的一方還是能夠在約定的期間內合法地在該房屋內居住。其設立目的是為了多方保障弱勢群體制度的住房要求,以滿足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 住宅的位置;(三) 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 居住權期限;(五) 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
原先《物權法》規定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七十年到期後必須再簽訂續約。而此次《民法典》新修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時自動續期,有益於維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三、小區共有場所收益歸業主
此規定主要是因應原先《物權法》對於相關規定的缺乏而引發的一些糾紛,針對現實生活中因小區電梯裡播放影音廣告的收益歸屬、小區外牆上懸掛的廣告看板收益等引起的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糾紛進行調整。因此,《民法典》明確了共有部份收益歸小區業主共有,發揮了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四、修改了動產擔保物權實現順序
區別於過去規定登記的效力優先於交付(佔有轉移),《民法典》規定對於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情形,按照時間先後順序,動產登記與交付具有同等效力。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物權法》
- 11月 02 週一 202009:27
中國《民法典》新增與修改-總則編 / 眾律編輯部
中國《民法典》的出台, 將原本民事單行法律整合為邏輯性、體系性更強且更有效發揮其權利保障效用的一部法典,共七編(一千兩百六十條)依次分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
《民法典》在總則編部分未有較大改動,只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以下列出總則編新修的幾個要點:
一、胎兒享有繼承權
原先《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都沒有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只是在《繼承法》中對遺產分割中應保留的胎兒繼承份額作了特別規定。因此,民法典此次修改納入胎兒利益特殊保護規定,使得民法典在對人的保護上擴展到出生前的胎兒時期。胎兒利益特別保護條款列舉了對於胎兒 "繼承 "和 "接受贈與"的兩種情形下的權利,而沒有涉及義務的部分。這樣一來,既符合保護胎兒利益的立法本意,又填補了原本中國民法在胎兒利益立法保護上的不足。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無重大過失的好心救助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因好心救人卻反被告的案例並不少見。到底救人與不救人一問題讓公眾在道德困境和害怕挨告之間糾結,而不敢輕易伸出援手。此次《民法典》修改針對好心沒好報救人反挨告一事,進一步規定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確立了見義勇為的救助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樣一來,不但有助於杜絕「好心被雷親、好心反被告」的現象,並且鼓勵在危難時刻相互幫扶捨己為人的行為,提倡助人為樂的良好社會風氣。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個人信息處理原則的確立
《民法典》完整承接了中國《網絡安全法》關於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原則的基本要求,在第一百一十一條針對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四、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債權人必須在兩年訴訟時效內起訴追索債務,超過兩年,人民法院便不再予以保護。這一條規定讓很多賴皮的債務人想盡辦法使用拖延戰術,等到債權人在訴訟時效過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被法院無情地駁回,導致債權人要債無門。因此,考慮到實踐中許多債務人鑽法律漏洞,使債權人無法實現自己的債權,《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將延長至三年。這一修改,無疑地大幅提升對債權人之保護。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繼承法》
中國《民法通則》
中國《網絡安全法》
《民法典》在總則編部分未有較大改動,只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以下列出總則編新修的幾個要點:
一、胎兒享有繼承權
原先《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都沒有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只是在《繼承法》中對遺產分割中應保留的胎兒繼承份額作了特別規定。因此,民法典此次修改納入胎兒利益特殊保護規定,使得民法典在對人的保護上擴展到出生前的胎兒時期。胎兒利益特別保護條款列舉了對於胎兒 "繼承 "和 "接受贈與"的兩種情形下的權利,而沒有涉及義務的部分。這樣一來,既符合保護胎兒利益的立法本意,又填補了原本中國民法在胎兒利益立法保護上的不足。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無重大過失的好心救助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因好心救人卻反被告的案例並不少見。到底救人與不救人一問題讓公眾在道德困境和害怕挨告之間糾結,而不敢輕易伸出援手。此次《民法典》修改針對好心沒好報救人反挨告一事,進一步規定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確立了見義勇為的救助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樣一來,不但有助於杜絕「好心被雷親、好心反被告」的現象,並且鼓勵在危難時刻相互幫扶捨己為人的行為,提倡助人為樂的良好社會風氣。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個人信息處理原則的確立
《民法典》完整承接了中國《網絡安全法》關於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原則的基本要求,在第一百一十一條針對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四、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債權人必須在兩年訴訟時效內起訴追索債務,超過兩年,人民法院便不再予以保護。這一條規定讓很多賴皮的債務人想盡辦法使用拖延戰術,等到債權人在訴訟時效過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被法院無情地駁回,導致債權人要債無門。因此,考慮到實踐中許多債務人鑽法律漏洞,使債權人無法實現自己的債權,《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將延長至三年。這一修改,無疑地大幅提升對債權人之保護。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繼承法》
中國《民法通則》
中國《網絡安全法》
- 9月 02 週三 202012:30
以色列及我國對於外國判決可執行性之研究 / 眾律編輯部

法律問題:我國法院確定判決得否在以色列執行? 以色列法院確定判決得否在我國執行?
結論:我國法院確定判決得在以色列執行,以色列法院確定判決得在我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