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例:月琴為職業家庭主婦,負責掌管家中的荷包,每個月都從老公交給他的工作薪水中拿取一部分當私房錢,有天月琴與同為職業家庭主婦的朋友聊天,得知對方投資預售屋大賺不少,於是月琴也決定拿出自己的私房錢,向建商買了總價1000萬的預售屋,並支付合計100萬元的頭期款(訂金、簽約金、開工款),開工後每個月繳交工程款2萬,已經繳了4個月,第5個月時,月琴發現預售屋市場景氣反轉,建商的預售屋賣不出去,於是降價為800萬出售還送家具,月琴知道後大為震怒,投資還沒賺到錢先賠了200萬,試問月琴可否向建商主張她也要比照價降,只需付800萬,或是請求解除契約要建商返還已付價金?
貳.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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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接續解析平均地權條例最新修法(一)
參、平均地權條例新舊條文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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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一、由於中央研究院103年賦稅改革建議書指出現行不動產持有稅與國外相較明顯偏低,建議政府應調整公告地價至合理水準,而高房價的民怨及部分公民團體與學者也一再呼籲政府應合理提高土地稅基。故為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105年公告地價,內政部於104年8月28日召集「改進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及重新規定地價作業方式」會議結論建議各地方政府以不低於103年至105年公告現值累計調整率為原則,105年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紛紛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法規公告地價調整。[1]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47)
壹、概述承攬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為承攬定下定義,舉例來說,老王想在自己的土地上興建房屋自住,建築經驗豐富的建商大雄主動與老王接洽,並保證一年後即可興建出老王喜歡的房屋,建商大雄為老王完成一定之工作(即興建房屋),房屋興建完成後老王給付報酬給建商大雄,老王稱為定作人,而建商大雄稱為承攬人,在法律上承攬契約為一報酬後付之諾成契約。
貳、工作物有瑕疵怎麼辦?
一、依民法第492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瑕疵係指工作(工作物)不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及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之使用(效用)。亦即,倘工作(工作物)不具備或欠缺其約定或通常應有之價值、品質、效用時,即認其有瑕疵。而應擔保責任。承上例,建商大雄沒有依照約定好之建築施工圖施工,導致房屋鋼筋支撐強度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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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買賣之法律爭議(四)買家得向仲介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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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物品遭竊,房東應否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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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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