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提及我國針對第三方支付制定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其中將電子支付機構的監督以及管理以「專營」、「兼營」作為區分管理,本文將就電子支付管項之相關管理事項作介紹。
- 9月 08 週四 201613:47
電子支付機構專營兼營區分管理_專營相關規範 (2) / 實習律師 胡芮萍
- 9月 07 週三 201611:11
電子支付機構專營兼營區分管理_專營相關規範(1) / 實習律師 胡芮萍
- 9月 07 週三 201610:10
境外公司不得以分公司之名義在台設立電子支付機構 / 實習律師 胡芮萍
為維護我國人民及業者權益,並確保我國金融市場秩序及有效監督管理,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境外機構非依本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故境外機構若想在我國經營電子支付之業務,則需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須為本國公司,非外國公司之分公司),而當境外機構依本條例申請許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我國法規規定電子支付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之電子支付機構後,該設立之電子支付機構性質上就已經屬於本國公司,而不再是境外機構。
為確保我國金融市場秩序及有效監督管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任何人不得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行為。對此,為明確規範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條件、應檢具書件、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範圍與方式、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金管會訂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以利相關業者遵循相關法令[1]。若電子機構最近一年有違反金融相關法規或處理消費金融爭議不妥適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且尚未依金管會之要求作出具體改善,則不符合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之資格。
為確保我國金融市場秩序及有效監督管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任何人不得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行為。對此,為明確規範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條件、應檢具書件、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範圍與方式、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金管會訂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以利相關業者遵循相關法令[1]。若電子機構最近一年有違反金融相關法規或處理消費金融爭議不妥適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且尚未依金管會之要求作出具體改善,則不符合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之資格。
- 9月 07 週三 201609:44
電子支付機構設立之申請與許可 / 實習律師 胡芮萍
不論是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或是收受儲值款項,第三方支付(為配合我國法規,本文以下統一稱作電子支付)牽涉大筆資金之流動,為了保障使用者權益,提供安全便利的資金移轉服務,對於電子支付機構之成立以及管制監理須有完善之規範,針對電子支付機構設立之申請與許可我國立法者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中制定有相關規範,以下將對此作簡單介紹。
電子支付機構目前於台灣僅容許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形式成立[1],不可以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作為公司組織。
電子支付機構目前於台灣僅容許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形式成立[1],不可以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作為公司組織。
- 2月 17 週三 201617:08
第三方支付關於電子支付帳戶之分類及交易額管制 /實習律師林夏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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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支付帳戶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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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 10 週二 201215:00
網路交易第三方支付之適法性 實習律師陳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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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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