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王先生欲出售房屋,分別委託甲、乙兩家仲介公司代為出售。張小姐通過甲公司看中該房屋,但覺得房價太高。雙方在看房前所簽協議中約定了防「跳單」條款規定:張小姐對甲公司的房源資訊負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其資訊撇開甲公司直接與房主簽約,否則需支付違約金。事後張小姐又在乙公司發現同一房源,而房價比甲公司低很多。張小姐通過乙公司買得該房,甲公司得知後提出異議。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