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之新頁偵查保密令

實習律師 賴奕霖

立法院在2019年12月31日修正營業秘密法,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1],再次強化了我國營業秘密的保護,也讓企業在營業秘密爭訟的案子中能夠較無後顧之憂地提供營業秘密以加速訴訟之進行。

營業秘密法主要保護企業經營的關鍵—營業秘密,然而,什麼是營業秘密?法院該怎麼認定營業秘密呢?這邊將簡單介紹營業秘密的三個重要的要件。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企業的營業祕密要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必須要具備三個要件:

  1. 該營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企業的秘密不可以讓同業或是涉及該類知識的人所知悉,否則就不再是營業秘密。
  2. 該營業秘密必須具有「經濟性」→ 企業的營業祕密必須要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業價值,舉例而言,可口可樂的配方因為非為公開資訊,且可以做成商品買賣,因此可口可樂的配方就因為鮮為人知而具有商業價值。
  3. 企業須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營業秘密的所有人因為想要保護營業秘密而採取一定的措施,實務上常見的方法如在重要的文件上標明「機密」以限制特定員工不得接觸;或是以密碼上鎖等都屬於保密措施[2]

簡單介紹完營業秘密的三個要件後,接著說明本次修法的偵查保密令對於營業秘密的爭訟事件幫助是什麼。在營業秘密法修法前,企業在爭訟時會因為一旦提供內部營業秘密的資料後,會使該秘密因為審判程序的公開而喪失「秘密性」要件,使企業面臨更大的洩密風險,讓競爭對手知悉營業秘密而遭受損失,因而拒絕提供,導致營業秘密的訴訟進度緩慢。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檢察官依修正後的營業秘密法得核發偵查保密令,限制接觸到偵查事件中營業秘密的人員不得揭露該營業秘密,也不可以做目的外使用,否則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的修法後,法務部預期能夠進一步提升企業在營業秘密訴訟中提出相關事證的意願,一方面加速訴訟的進行,另一方面也能夠給予洩密者一定的處罰,完善我國營業秘密之保護。

 

[1] 參照營業秘密法第14-1條至14-4條規定。

[2]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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